我是公司HR新手,正在准备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们公司有一部分员工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平时在我们办公室工作,但劳动合同是和派遣公司签的。我在填报表时很困惑:这些劳务派遣人员到底要不要算进'在职职工总数'里?如果算的话,是按实际人数计算还是有什么特殊规则?要是不算的话,会不会被认定为少报人数?希望有经验的老师能详细解释一下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
HR合规专家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具体操作是:用工单位在计算残保金时,应将本单位直接雇佣的员工和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员工一并计入在职职工总数。这是因为残保金的征收对象是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虽然在法律关系上属于派遣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建议在申报时准备好劳务派遣协议和人员名单作为备查资料。
劳务法务顾问
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律关系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理解。从法律角度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责任。在残保金计算中,劳务派遣人员的计入规则是:由用工单位将其计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而派遣单位不得再将同一人员重复计入。实际操作中,如果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协议中约定由派遣单位承担残保金,这种约定不能对抗行政征收关系,税务机关仍会向实际用工单位征收。
财税规划师
从财税角度分析,残保金的计算基数是用人单位实际雇佣的所有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具体计算时需要注意:1)劳务派遣人员应按照实际在岗月份计入月平均人数;2)如果同一派遣人员在年度内服务多个用工单位,各用工单位应按实际服务时间分别计算;3)申报时应确保人数计算准确,避免因少计人数导致残保金缴纳不足而产生滞纳金。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用工台账,清晰记录各类用工形式的人员信息,确保申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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