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在建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该房产部分楼层自用,部分楼层出租。请问此种情况下,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计税依据是否包含未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的部分?对于自用与出租部分,应分别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税务小助手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现行税收政策,对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房产,其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以工程竣工为唯一条件。核心判定原则是“房产是否已投入使用”或“是否已实质上完成交付”。
具体分析如下: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等文件精神,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这里的“建成”可理解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若房产已部分或全部交付使用,或已获取生产经营收入,即使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在会计和税务上通常已被视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房产税纳税义务即已发生。
2. **计税依据确定**:对于此类房产,在办理竣工决算前,计税依据(房产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即包含土地价款、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成本等)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决算金额进行调整,此前已缴税款多退少补(实务中多为在后续期间抵缴)。
3. **实务操作建议**:企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若房产已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出租,无论法律手续是否完备,都应及时从投入使用(或投入使用之次月)起,按暂估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避免因延迟纳税而产生滞纳金及罚款风险。同时,应妥善保管建设合同、成本暂估凭证、投入使用证明等资料以备核查。
综上,对未竣工验收但已部分使用的房产,应自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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