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请问,如果使用方与产权方均为税法规定的免税单位(例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在此种“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免税单位房产”的情况下,使用方是否还需要代缴纳房产税?
税务小助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在您描述的情形中,关键点在于“免税单位”这一身份。上述政策并未区分出租方是否为免税单位,其规范对象是“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税单位或个人”。因此,即使出租方(产权方)是免税单位,只要使用方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单位(即非免税单位),使用方就负有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的法定义务。
反之,如果使用方本身也是经税务机关核准免缴房产税的单位(例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并且其无租使用其他免税单位的房产确实用于自身的免税业务,则此使用行为通常可延续免税待遇,无需缴纳房产税。但具体适用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税务机关的认定。
总结来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核心取决于无租使用房产的一方(即实际使用人)是否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税单位),而非仅仅看出租方是否免税。建议结合具体单位性质及房产实际用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获取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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