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证的协议是否生效?【销售行业法律法规】

  我厂与某经销部签订了一份“联锁协议”,协议第十条规定:“本协议经公证后立即生效。”可是,协议签订后没有进行公证,双方按此协议履行。因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对此协议是否有效提出了不同意见。经销部认为,双方已按协议实际履行,协议有效。我认为未经公证,协议不能生效,请问此协议是否有效?

                              宋 涛

宋涛先生:

  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你厂与某经销部在签订联销协议时约定本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应该说该协议经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其法律意义在于依此条件的成就来确定当事人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的期日,或者说是当事人开始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开始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期日,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是。合同生效条件里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个方面,合同符合生效的实质条件,但欠缺生效的形式条件的,根据经济合同法的原则,此种合同不一定就不生效,除非法律规定形式是必须的,当事人双方约定台同经公证后生效,这个公证只是合同生效的形式条件,而且不是接律所要求的必备条件。因此,台同虽未经公证,根据该台同关系的具体情况,该合同则不一定无效。特别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已按合同规定的实际内容予以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实际产生,该法律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就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此时再强调合同因形式条件欠缺而无效,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因此,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仍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以,你厂与某经销部签订的协议,在双方已经按协议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只要协议符合有效的实质条件,即使未按约定予以公证,协议是有效的,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律师 李奎生 张松峰

  

捡到的压力锅爆炸由谁赔偿?

  1997年,张某下班途中捡到一只压力锅,回去用了几天后,突 然压力锅爆炸,致使张某多处受伤,后打听到此锅是甲商场运往外地销毁在途中丢失的伪劣产品,于是,张莱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商场为其支付为此所花去的医疗费。请问:甲商场是否应该为张果承担医疗费? 

  评析:

  一、《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为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接承担民事责任。”然而无过错产品质量赔偿责任并不是一种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l)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民法通则属普通怯,产品质量该属特殊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并非没有限制。本案中,甲商场将产品运往外地销毁,说明该批假冒伪劣的压力锅已退出流通领域,张某所拾压力锅也就不是投人流通的产品,因而,虽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甲商场也可以免除责任。

  二、张某不是压力锅的合法持有者,对所造成的损害存有过错。张某拾得压力锅,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获得所有权的方式。对这种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利益,构成民接通则第92条所指的不当得利,因而张某没有索赔权。同时张某在对压力锅的具体情况尚未了解的情况下,对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应当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他却轻信可以避免,因其贸然使用,对自己被炸伤存在过失过错,应自己承担责任。

                             律师 李奎生 王艳玲 

  

我该如何处理这批无证产品?
 

  我是湖南一公司经理,原我单位生产拖拉机配件,后来见摩托车市场看好,遂持产摩托车配产,未办理生产许可证。后因纠纷被人告发,请问律师,我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产品怎么办? 

                             湖南  赵 铭

赵铭经理:

  关于你提的问题,在1987年3月24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标准局、物资局、商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联合发布了《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

  根据《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第九条,“违反《规定》第三条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以下行政责任:

  一、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责令生产无证产品的单位停止生产,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15%—20%的罚款;有使用价值的,必须经生产无证产品的单位的主管机关审批后,标明“处理品”字样,才可销售。

  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或工商管理机关有权责令销售无证产品或个人停止销售;已经售出的无证产品,由工商管理机关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15%—29%的罚款;未售出的无证产品,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已经售出的无证产品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三、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扣发其奖金、工资。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的各项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律师 李奎生 王红伟  市场营销遇到困难啦?试试友商网最新推出的迎客宝吧。全新的解决方案,让你爱不释手!!免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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