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产权人是否仍需要按照房产原值计算并缴纳房产税?
想了解免征房产税的具体规定,请问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房产税?
我公司无偿使用关联企业名下的房产办公,但合同约定需支付一笔押金。请问这种情况下房产税应由哪一方缴纳?计税依据是否包含押金金额?具体申报缴纳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政府无偿提供给企业用于办公的房产,其房产税的缴纳义务人通常为产权所有人,即政府。若该房产属于上述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则可能无需缴纳房产税;否则,政府作为产权人可能需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具体税务处理需依据房产的实际用途、产权归属以及地方税务部门的执行规定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商铺等物业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经营,这类出租的开发产品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若企业已按租金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应如何计算?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关于企业停产后原有闲置房产是否继续征收房产税的问题,需要明确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请问,在此种情况下,税务部门是否会停止对该企业闲置房产征收房产税?具体的政策依据和申请停征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居民小区中,人防设施作为配套建筑,其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应如何确定?是由开发商、物业公司、全体业主还是其他相关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企业自建或购置并无偿提供给员工使用的公寓、食堂等房产,是否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如果需要缴纳,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应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请问,如果使用方与产权方均为税法规定的免税单位(例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在此种“双免税”且“无租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方是否仍需要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请问,如果使用方与产权方均为税法规定的免税单位(例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在此种“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免税单位房产”的情况下,使用方是否还需要代缴纳房产税?
在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产权人是否仍需要按照房产原值计算并缴纳房产税?
想了解免征房产税的具体规定,请问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房产税?
我公司无偿使用关联企业名下的房产办公,但合同约定需支付一笔押金。请问这种情况下房产税应由哪一方缴纳?计税依据是否包含押金金额?具体申报缴纳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政府无偿提供给企业用于办公的房产,其房产税的缴纳义务人通常为产权所有人,即政府。若该房产属于上述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则可能无需缴纳房产税;否则,政府作为产权人可能需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具体税务处理需依据房产的实际用途、产权归属以及地方税务部门的执行规定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商铺等物业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经营,这类出租的开发产品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若企业已按租金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应如何计算?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关于企业停产后原有闲置房产是否继续征收房产税的问题,需要明确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请问,在此种情况下,税务部门是否会停止对该企业闲置房产征收房产税?具体的政策依据和申请停征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居民小区中,人防设施作为配套建筑,其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应如何确定?是由开发商、物业公司、全体业主还是其他相关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企业自建或购置并无偿提供给员工使用的公寓、食堂等房产,是否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如果需要缴纳,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应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请问,如果使用方与产权方均为税法规定的免税单位(例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在此种“双免税”且“无租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方是否仍需要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请问,如果使用方与产权方均为税法规定的免税单位(例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在此种“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免税单位房产”的情况下,使用方是否还需要代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