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界定“经营所得”,不单单是改个名字而已!

   股权投资相关活动对这些企业来说就是其经营活动,但是这类经营活动与实施条例列举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所得已经相去甚远。从这个角度来说,确实需要对经营所得重新进行界定。

 
  经营所得的变化 不是名称改变这么简单
 
  大家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项目中原来有一项,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其修改为经营所得,去掉了前面的限定主体,同时考虑到生产本身也是经营的一部分,因此统一确定为经营所得。
 
  与修改之前税法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这个界定其实已经存续20多年,没有修改过,主要还是讲个体工商户看作传统的手工业、工商业、小制造业的延申,这些服务需要消耗一定的物力人力财力,业主通过积极实施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的经济后果。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文件的历史贡献很大,解决了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两道所得税的问题(企业层面交一道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层面交一道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当时也是一个制度创新,从事实体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当时从事的业务内容也和个体工商户类似。但其后,随着风险投资行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2006年证券化和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大量的股权投资企业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道理上讲,股权投资相关活动对这些企业来说就是其经营活动,但是这类经营活动与实施条例列举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所得已经相去甚远。从这个角度来说,确实需要对经营所得重新进行界定。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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