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建筑企业采购比价的临界点没那么难算!

   案例:建筑企业的一般计税项目需要某项建筑材料,招标时有三家材料商前来投标:第一家说不要票100万;第二家说要3%的专票103万元;第三家说要16%的专票是116万。哪一家报价对建筑企业是划算?假设建造合同收入200万,销项税20万。只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因素,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

 
  1、不含税价一致
 
  首先,在铁蛋看来不要票的都是瓜,为了在税前扣除,再花钱去买别的票充成本,即浪费精力又涉及虚开,要进铁窗的!按照前述案例的假设,分析一下:
 
  小规模纳税人(3%):合同毛利=200-100=100万,应交增值税=20-3=17万,附加税费=17*12%=2.04万,营业利润=97.96万;一般纳税人(16%):合同毛利=200-100=100万,应交增值税20-16=4万,附加税费=4*12%=0.48万,营业利润=99.52万。
 
  不含税价一致的情况下,无论选哪一家对于合同毛利没有影响,但是考虑附加税费因素,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创造的营业利润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结论1:只要不含税价一样,选择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更合适。
 
  2、不含税价不一致
 
  前面比价3%和16%哪个划算是按照不含税价一样的情况下进行比较的。如果不含税价不一样,如何比较?临界点怎么计算。以选择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测算现金流量作为参考值,不再以营业利润作为参考,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参考值:
 
  现金流量=(200-100)-(20-16)-(20-16)*12%=95.52万。
 
  把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不含税报价设为X,最终目的现金余额一致,用已知条件(现金流量参数),列方程式求X如下:
 
  (200-X)-(20-X*3%)-(20-X*3%)*12%=95.52X=86.69(临界点=86.69%)
 
  结论2:利用现金流量比较,计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报价临界点是86.69%,也就是说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下材料供应商报价,小规模纳税人报价不含税价格等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价的86.69%时,选择两家供应商的任意一家对建筑企业来说都一样。
 
  3、现金净流量等于营业利润
 
  采购比价,归根结底是用会计利润思维和现金流思维相结合考虑。
 
  前面案例所述,选择小规模纳税人(3%):
 
  现金净流量=(220-103)-(20-3)-(20-3)*12%=97.96万;营业利润=(200-100)-(20-3)*12%=97.96万选择一般纳税人(16%):
 
  现金净流量=(220-116)-(20-16)-(20-16)*12%=99.52万。
 
  营业利润=(200-100)-(20-16)*12%=99.52万从以上比较情况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一般纳税人在现金净流量上差别其实只有1.56万。从现金余额的比较,不含税价一致,选择为增值税一般纳税的供应商对建筑企业来说更合适,但比例着实不大。
 
  4、赊欠周期
 
  面对采购比价选择,建筑企业要搞清楚自己目标——提高利润,想要提高利润只有两种选择:
 
  第一是压低小规模供应商的不含税报价。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能按照理想状态下,也就是临界点以下报价当然选择小规模;如果不可能,那就认定下一个目标谈判赊欠周期。
 
  第二是降低资金占用成本。虽然不含税价一致,选择哪一类供应商对建筑企业的会计利润几乎没有影响,但是税金到底付给谁,对建筑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是有可能产生影响的。
 
  假设前述案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收入200万、销项税额20万,发生成本100万、进项税额3万,当月不管是否支付材料款,只要取得了相应专票有进项可抵扣,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17万元增值税(忽略附加税费,下同);同理,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当月成本100万、进项税额16万,建筑企业只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4万增值税。
 
  赊欠周期长短决定了资金占用成本的大小,而且最关键的变量是需要支付给供应商的税款。只要能在当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赊欠的时间越长,建筑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就越有利。
 
  文字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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