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划归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三大焦点不了解不行!

   明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管职能改革会不会出现增加缴费负担?社保费率是否存在进一步下调的空间?近期这些问题备受关注。《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就此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焦点一: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会不会出现缴费负担大幅增加问题?
 
  首先,大方向上,减税降费已成我国政策导向,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和全球性减税浪潮,税费负担“只减不增”已经成为刚性约束。
 
  也就是说,在减税降费大背景,为当前的社保征管改革划定了“硬杠杠”。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给了市场和企业一颗“定心丸”:会议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确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将统筹规范执法检查,不会搞突击式、运动式欠费清查。”接近税务部门的有关专家指出,社保费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是民生的“安全网”,是社会的“稳定器”,事关亿万家庭幸福,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社保征管改革的主旨,并不是为了追求社保费收入的一时高增长,而是着眼于长远目标,也就是通过改革,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机制,实现社保资金长远的安全、均衡和可持续增长。
 
  其次,政策层面,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政策制定、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门负责。
 
  也就是说,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依法制定的社保政策进行征收管理,征多征少必须依法依规实施,税务部门不能自行调整征收标准。在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征收标准和负担水平不会出现变化,缴费负担不会因为税务部门征收而增加。
 
  有一组数据可以作为例证:
 
  目前,我国社保费是二元征收体制(1999年,国务院发布《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社保费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由此确立了我国社保费二元征收主体体制。)在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截至2017年底,全国有24个省区市税务部门不同程度参与了社保费征收,征收额已占到全国社保费总收入的43.3%。
 
  从实际情况看,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后均为合理增长。以河南为例,2017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当年,企业职工5项社保费收入增长13.27%,可比口径增长约14%(同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应降低了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降低了0.5个百分点)。其中,有8个百分点是因为工资自然增长,只有约6个点是税务部门依法堵漏增收和配合人社部门参保扩面带来的增长。税务全责征收地区,如辽宁、黑龙江、福建、厦门、广东近5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7.47%、6.23%、12.90%、12.60%、12.48%,征收工作总体都较为平稳,没有出现企业负担大幅增加的情况。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斌表示,河南的数据就是一个例证,在税务部门征收模式下,社保费并没有大幅增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指出,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总体负担不增加,实际上,原先税务征收的地区,即使费率不降低,影响也不大。
 
  焦点二: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征管执行的力度会不会影响到个别企业的负担?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后,参保扩面、做实费基、规范政策等都是可以预见到的变化。
 
  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职工应按照本人工资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但是仍有不少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的工资总额缴费,有的对所有职工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税务部门征收后,随着缴费基数逐步做实,这些企业及职工缴费额可能会有所增加,但不会超过法定费负水平。
 
  此外,根据人社部目前规定:“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据了解,个别地区的地方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区域性的政策,突破了社会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下限,变相减免了社保费,侵蚀了费基,造成了地区间的政策不公平。
 
  专家指出,任何问题都有两面性,在看到个别企业实际负担有所增加的情况下,也要看到,对于职工来说,是增加了社保的保障,保护了职工的权益,毕竟从长远来看,少缴社保对个人来说损失很大。原来少缴或不缴社保费的职工,当期实际可支配收入可能确实会减少一些。但对职工个人来说,并不是吃亏了,这部分收入最终还是职工个人的。这既是对在职职工未来社保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当前已退休职工待遇的保障;此外,专家认为,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对于依法依规缴纳社保费的企业来说,是维护了企业间和地区间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焦点三: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提升,会不会促进降低社保费率?社保费率是否存在进一步下调的空间?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之后,征管能力确实会增强,这在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共识。从这个角度看,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讲,税务征收后费负会逐步合理下降。
 
  实际上,我国社保费率已阶段性降低。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降低社保费率,总体社保费率从41%降到37.25%,减少企业成本约3150亿元。今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强调,要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表示,社保费的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代际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老龄化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老龄化越严重年轻人压力就越大,国际上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导致要么社保负担重、要么所得税负重。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方面问题会越来越凸显。在研究最优税收的问题,不要只考虑财政的收入,还需要考虑支出,只有统筹兼顾才能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长期研究社会保障的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孙洁表示,未来,我国养老保险费率可以进一步降低,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之后,下一步跟养老保险制度的匹配度问题也要统筹考虑。(记者孙韶华北京报道)文字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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