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可以当条法律的料,却只做了条例!

   习惯一下子很难打破,我个人建议,这些称为条例的法律一下子作出修改恐怕也不容易,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他法律时可以一并考虑。

 
  2018年8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被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应急管理部副部长黄明作了关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的说明。
 
  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一旦被通过,将会成为一部法律,但是其名称上却没有被称为法,而是称为条例。这种情况下属于比较特别的情形,但是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说,这样的做法也可以说是约定俗成的惯例。
 
  此前,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2003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等。这些涉及到阶衔(军衔、警衔、关衔)的法律都采用了某某条例的命名方式,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命名方式并不规范,但是作为一种立法习惯,短期内也不会太有人介意。
 
  习惯一下子很难打破,我个人建议,这些称为条例的法律一下子作出修改恐怕也不容易,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他法律时可以一并考虑,比如军衔条例以后可以考虑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警衔条例以后可以考虑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衔条例以后可以考虑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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