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在符合损失确认条件的当年申报扣除

问题: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的期限有何规定?2008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及时申报能否在2009年度汇算时补申报并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另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因此,企业2008年度发生并按规定应在2008年度确认的资产损失不能结转到2009年度汇算时补申报并税前扣除,而应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如符合规定可追补确认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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