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是指企业在享受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上还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即企业对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以累加享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那么,当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又不可以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呢?下面,笔者予以详细说明。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15%税率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分别按18%、20%、22%、24%、25%的税率逐年过渡;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从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该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当前,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结合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外资企业甲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09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2009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100万元。甲公司2009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其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甲公司应纳税额计算过程是:首先,计税收入可以减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即1500×90%=1350(万元);其次,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即加计100×50%=50(万元)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调整为950万元;再其次,按照财税〔2008〕21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2009年度的适用税率为12.5%;最终,甲公司200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350-950)×12.5%=5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目前暂无明确政策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也应该可以参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08〕2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事实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与分别享受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区别在于,企业分别享受的各项所得税优惠互不影响,既不相互累加也不相互涵盖。这种情况多见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或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收入优惠交叉时。下面举例说明。

乙公司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09年,乙公司符合条件且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收入为6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首先,乙公司取得的50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次,乙公司取得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即按12.5%的低税率优惠;再其次,乙公司除技术转让以外的其他所得则享受15%的低税率。在这里,乙公司既不会因享受了15%的低税率而不能再享受技术转让收入的减免优惠,也不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在减半征收时按15%的税率再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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