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作用及详解_市场知识大全

  

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


消费者的定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医疗服务“十宗罪”

从生物上讲,消费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生物群落,异养型生物,包括草食动物和食肉动物,称为消费者。顾名思义,这些消费者不能直接利用太阳能来生产食物,只能通过直接或间接地以绿色植物为食获得能量。根据不同的取食地位,又可以分为直接依赖植物的枝、叶、果实、种子和凋落物为生的一级消费者,如蝗虫、野兔、鹿、牛、马、羊等食草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肉食动物为二级消费者,如黄鼠狼、狐狸、青蛙等;肉食动物之间存在着弱肉强食的关系,其中的强者成为三级和四级消费者。这些高级的消费者是生物群落中最凶猛的肉食动物,如狮、虎、鹰和水域中的鲨鱼等。有些动物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杂食动物,如某些鸟类和鱼类等。消费者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


消费者的概念

  关

消费者学校

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

1.以经济领域为主要确认标准

  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 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如《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或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2.以消费目的为主要标准

  认

中国消费者协会

为消费者仅指因非商业性目的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的人。所谓非商业性目的就是仅限于购买者自己的消费,而不是用于转卖或营业。如我国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消费者是“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社会成员”,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把消费者定义为“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显然,这种定义并未明确排除法人等社会组织。

3.以自然人为主要标准

  

庞大的消费市场

这种划分不以或不惟一以消费目的为标准,而特别强调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如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消费者是那些购买、使用、持有、处理产品或服务的个人”。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成员”。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虽然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但是从该法的第二条中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行为,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消费者的法律特征

  我

消费者

国的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包括两类:一是物质资料的消费, 如衣、 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质消费。 二是精神消费, 如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商品,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不管其是否经过加工制作,也不管其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
  服务,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关

维权

于商品的消费,即购买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费,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关于服务的消费,不仅包括自己付费自己接受服务,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费自己接受服务。不论是商品的消费还是服务的消费,只要其有偿获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就属于消费者。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生活消费主要是公民个人(含家庭)的消费,而且对公民个人的生活消费是保护的重点。但是,生活消费还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都是由个人使用,有些单位还为个人进行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座谈会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消费者保障法

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方法说明书、 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
  (

消费者协会——新闻通报会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 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五)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
  消费者

消费者行为研究

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3)接受服务者;
  (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虽然我国

消费者行为

有很多政府机关从不同的侧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是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目前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求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 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关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国家安定的大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

金华市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第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
  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实质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费者个人,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中

消费者价格指数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维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揽要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5日
  ●相关条例
  第五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它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相关条例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1日
  ●相关条例
  第九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以及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点单位应当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的优惠对外开放。


消费者协会

性质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宗旨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经费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

法定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市场的特点

1、非盈利性

  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获得某种使用价值,满足自身的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盈利去转手销售。

2、非专业性

  消费者一般缺乏专门的商品知识和市场知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容易受厂家、商家广告宣传、促销方式、商品包装和服务态度的影响。

3、层次性

  由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不同,所处社会阶层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会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先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安全需要,购买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品,而后才能视情况逐步满足较高层次的需要,购买享受型和发展型商品。

4、替代性

  消费品中除了少数商品不可替十℃外,大多数商品都可找到替代品或可以互换使用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市场中的商品有较强的替代性。

5、广泛性

  消费者市场上,不仅购买者人数众多,而且购买者地域分布广。从城市到乡村,从国内到国外,消费者市场无处不在。

6、流行性

  消费需求不仅受消费者内在因素的影响,还会受环境、时尚、价值观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时代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也会随之不同,消费者市场中的商品具有一定的流行性。


消费者市场和组织市场

  消费者市场是指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购买的一切个人和家庭构成的市场。
  组织市场是指一切为了自身生产、转售或转租或者用于组织消费而采购的一切组织构成的市场。主要包括生产者市场、中间商市场和政府市场。
  生产者市场也叫产业市场,是指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再生产而采购的组织形成的市场。
  中间商市场则是指为了转售而采购的组织形成的市场,中间商市场主要包括批发商、零售商、代理商和经销商。
  政府市场是指因为政府采购而形成的市场。
  组织市场与消费者市场的对比
  购买者比较少:一般来说,组织营销人员面对的顾客比消费品营销人员面对有顾客要少得多。购买量较大:许多组织市场的特点是高的购买比例。
  需求波动大:人们对业务用品和服务的需求要比对消费品及服务的需求更为多变,对新工厂和新设备的需求更是如此。专业采购:业务的采购是由受过专门训练的采购代理商来执行的,它们必须遵守组织的采购政策、结构和要求。影响购买的人多:业务购买中影响决策的人比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人多得多。直接采购:业务购买者常直接从生产厂商那里购买产品,而非经过中间商环节,尤其是那些技术复杂和贵重的项目更是如此(例如大型计算机或飞机)。互购:业务购买者经常选择那些也从他们那儿购物的供应商。租赁:许多业务购买者日益转向设备租赁,以取代直接购买。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consumer’s right day)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生物学中的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直接或间接以生产者为食物的生物,又称异养生物(相对自养生物而言)。消费者通常都是动物。素食动物通过吃生产者以维持生命(为直接以生产者为食物),然后再由肉食动物把素食动物消化(为间接以生产者为食物)。在这个过程中,不但在生产者内的物质会被转移,有关能量亦一并转至消费者,但不会全部转移。

山羊在吃叶子


消费者参与决策的角色

  1、发起者:首先提出或者有意想购买某一产品或服务的人。
  2、影响者:即其看法或建议对最终决策有一定影响的人。
  3、决策者:对是否购买、为何买、为何卖、何处买等方面的购买决策作出完全或部分最后决定的人。
  4、购买者:即实际采购人。
  5、使用者:实际消费或者使用产品或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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