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掩盖了什么?【销售行业管理规范】

   如此几近自杀的“短期行为” 

   令人痛心疾首 

   正常的市场秩序就这样被残害 

   而始作俑者,失去的不仅仅是信誉 

  前不久,有位消费者携同亲朋好友去一家大酒店“潇洒”了一番,兴尽结账时他取出300元准备付款,却被服务员告知一共是2570元。这位消费者为此争辩说,你们在广告上不是说得明明白白,每消费100元只需花30元吗?这位服务员对此并不否认,可她继而又说:但我们的解释不完全是这样。情急之中该消费者从包里找出这家大酒店刊有广告的一张报纸,打开后仔细一看,才发现在广告词中有“本广告的解释权在酒店”一句。由此他从服务员小姐那儿得知,所谓“消费100元只须付账30元”的优惠,只不过是指的几种牌号的洋酒,而恰恰他们没有喝过任何品牌的洋酒,所以实际上他们的此行也就是等于1分钱也没有受到优惠。

  事后,这位消费者虽将此事投诉到新闻单位,后又去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交涉,无奈由于该大酒家坚持自己所谓“解释权”的合法性,并认为没有任何条例规定商家不得行使“解释权”,况且这种做法在社会上十分流行,所以此事也就只能暂告不了了之。

  无独有偶,笔者所服务单位电脑房的一位小姐前几日亦向我讲起她碰到的一件怪事:某服装店在报上刊出广告,说凡是在规定期限内到他们店定做服装,包括男女西服、皮革服装、套装套裙以及婚纱礼服等,一律可享受七折优惠。因为她曾听人说过该店虽名气不大,但服装款式及做工均不错,所以看了广告后就约了未婚夫一同前往该店,除了各自定做一套西服外,她看见该店陈列的几件婚纱式样特别好看,心血来潮之下也要求按她选定的式样定做一件,当时共付定金1800元,讲明多退少补。然而等到他们去取衣时,对方竟说这些服装总价是2600元整,要他们再付800元整。他们询问不是说好七折优惠,怎么会这样贵?这才被告知所谓七折优惠只是服装的做工费,并不包括布料等其他费用。她当时真有一种遭人抢劫的感觉,十分后悔当初为什么不把那个“解释权”问问清楚到底是什么?现在想不要也不行了,服装在对方手中,而且已先付了一大半的现金.明知上当受骗也只能自吞苦果。

  由“解释权”引出的话题当然远不止这些,令人深感蹊跷的是,这一所渭的“解释权”究竟是谁赋予商家的呢?看来,面对这一“新事物”恐怕翻遍所有法律法规文本也难找出一条。然而的确又让人感到遗憾的是,也难以找出哪怕是半个“不”字,虽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经商原则,但善于钻法律法规空子的部分经商者,已是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

  眼下,人们只要留心一下的话,不难看到出没于一些报纸的商业性广告中“解释权”这个词,而且它往往出现在一些诸如”优惠”,“打折”,甚至是“免费”之类对消费者颇有吸引力的商业信息之中,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以及具体项目也在日益扩大。绝大多数消费者在看了此类广告后往往忽视了这个“解释权”的重要含义,原因在于这些人认为无论商家如何解释优惠总归是真的,很难再往深一步想:哪些方面优惠?如何优惠等等。

  有位大龄未婚青年在给一家新闻单位的信中述说的一则浪漫故事,其环环相扣的商家“斩”人法更让人觉得玄妙无比。前些时有家旅行社推出一项“交友热线”活动,广告中言明两人行一人可免费前往。可是当他约了本单位一位与他情况相同的大龄光棍前往时,对方的前提条件是每人须得先付100元定金才可准予登记,在他们付完定金填好表格准备付款取票时,才知受了欺骗。对方所说的“两人行一人可享受免费”,只不过是其中一人可以免去20元的手续费,其他一切费用则分文不免。情知上当想取消此行念头,又被告知表格上的内容已被输人电脑,定金不予退还。毕竟已是岁数老大择偶心切,最后两人经一番商量后决定参加这项活动。付足所需款项,换回的只是一纸收据。询问对方何以不给车票?答曰:行期未定,回家等候通知。又在焦虑中苦苦等待了半个多月,这才来了电话通知让去取票。票子取回临到出行那天,这两人可真得暗自叫苦不迭了:同行者除了光棍就是光头,没有任何一丝他们所渴望的“交友”气氛。三十几个大男子汉中有人开始表示不满,说要退票。旅行社此次倒十分大方,表示不打算成行的人可以退票,但只能按七折退款,说这已经是非常优惠的条件了。理由是已经安排好的行程又要毁约,如不这样做旅行社将蚀大本。对于如此“交友”活动人们自然是要倒胃口的,结果居然没有一人留下。

  这位先生在信中说:事后他就此事认真想过,认为这无非是旅行社精心策划的一出“美人计”而已,其实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交友”活动,安排的车辆也是假的,因为他们了解大众心理,知道这出戏的成功概率几乎在百分之百。而令他深为震惊的是他曾给那家刊登这则骗人广告的报纸写过信,揭露这家旅行社的骗人把戏,但之后他又连续两次看到那家旅行社的相同“交友”广告,与他上当的那次一样,照样是“交友热线”,照样是“两人行一人可享受免费”,也照样是一句含混不清的“本旅行社对此项活动及收费拥有解释权”……

  “解释权”?神秘的“解释权”究竟坑蒙欺骗了多少不明真相的人?这恐怕难以统计也无人能够统计。而让人深为忧虑的是这类广告依然我行我素铺天盖地般地横行于市,经营者理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被视如儿戏,消费者理应拥有的合法权益被任意践踏。

  笔者与朋友一起曾按报上刊登的一条广告对某家正在实施优惠服务,且声称“对本店所列各项收费标准拥有解释权”的海鲜城进行实地探访。当我们各自付费80元坐到桌前后,服务员仅端上一杯啤酒和四小碟几乎一筷子就能盆底朝天的小菜,此后不再顾及我们。经了解才得知,80元消费是该店的“基本消费”,所谓“享受四折优惠”、“只须花80元就能遍尝名贵海鲜”的承诺只是虚的,要真正“遍尝海鲜”就得另行逐个加价,而且“四折”亦是指的服务费打四折。后来我找到曾有过一面之交的该店经理,诉说了我花80元实际上只喝到一小杯啤酒的经过后,他除了连道不好意思、对不起,之后就是一连串的“苦经”。把这些“苦经”串联起来,无非是客源少、生意难做之类。但既然是“生意难做”,何故还要采取此等用“优惠”引人上钩,然后给人以狠“刀”的拙劣招徕术呢?这样做岂不等于自毁牌誉吗?这对部分消费者来说也许算得上一个百思不得其解的“谜”,而对于目前热衷于此招、作为当事者的商家心里可是一清二楚的,因为他们对某些有贪图便宜心理的消费者,以及抱着好奇心理偶尔光顾一次的顾客,本来就奉行“斩”到一个算一个的经营策略,完全不考虑今后会不会有回头客。

  关于商家“解释权”的故事可谓五花八门林林总总,好在按照“好事不出门,丑事传千里”的说法,这种让消费者如坠五里雾中然后乱中给人以一“刀”的做法,终归是难以维持下去的。笔者在写作此文前些时颁布的《价格法》已经实施了有一段时间,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的大法,对遏制这股颇为邪乎的风气会起到有力作用的。

  “诚实为本”,从来都是商家理应遵循的经营法则。在今天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大背景下,谁违背这一“法则”,也许一时能骗到几个不明底细的顾客,但从此却会失去更多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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