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银河”起风波【销售行业法律法规】

  究竟是恶意抢注,还是以大压小?这起跨省商标纠纷再次告诉我们:法律的本性是不问尊卑贵贱,人人平等。

  两个月前,深圳一家企业抢注的67件商标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依法撤销。不久前,江苏一家企业的7件商标,因侵犯了张乐平家属继承的著作权,被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注册不当”的理由撤销…… 

  这些事实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今天,企业之间的商标纷争增多。

  截至今年9月,一起双方相持了整整一年的跨省商标纠纷再次引起了人们的瞩目:湖南银河集团与位于张家港市的江苏银河集团的“银河”商标纠纷,迄今悬而未决,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让我们结合双方的事实,运用《商标法》等法律条文,进行一番法律的思考吧。

  

“银河”骤起波澜
 

  1997年9月5日,湖南银河高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湖南银河”)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揭开了“银河”品牌纷争的序幕。

  湖南银河在1997年1月由国防科技大学将所属校办企业重组而成。他们欲申请注册“银河”商标,经商标局检索发现“银河”商标已被江苏一同行捷足先登。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显然,湖南银河在国际尼斯分类的第9类商品中不可能进行“银河”商标的申请注册。针对江苏银河电子集团公司(下文简称“江苏银河”)在第9类上注册证号为lO66049的“银河”商标,湖南银河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于是,提出了注册不当的理由:

  1977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国防科技大学承担了亿次巨型计算机的研制工作,历经6年,终于在1983年12月22日,全国各地报纸同一天对外报道了我国研制出亿次巨型计算机(亦称“银河——l型亿次机”),“银河”成为巨型计算机的品牌标志。

  “银河”品牌是国家参与创设、国家领导人亲自命名的电子计算机品脾,早在1983年就成为同行业乃至全国人民广泛知晓的著名商标。

  “银河”始终是我国亿次计算机的专有名称,它从1983年起就轰动国内计算机界,并在全国上下形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银河”品牌是国防科大几千名科技人才共同努力的结晶,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产物,由此形成的这笔巨大的无形资产,理应归国家所有,归国防科大所属企业使用。

  湖南银河还认为:江苏银河将早在1983年起就在同行业、全国乃至世界十分著名的计算机商标“银河”,以相同的名称、相似的文字进行抢先注册且用在计算机产品上,违背了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

  湖南银河强调:“银河商标涉及国家根本利益,涉及法律的公正性”,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江苏银河抢注的“银河”商标予以撤销。

  江苏银河据理力争,请听听他们的答辩吧—— 

  1983年,湖南国防科技大学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是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研制“巨型机”。根据当时的惯例和保密习惯,国家有关部门给研究任务或项目起了“银河”名称。类似的还有“东方红”人造卫星、“风云一号”气象卫星、“红旗二号”导弹、“长征四号”乙型运载火箭。

  “巨型机”上使用“银河”名称,实质上是一项国家下达的任务“代号”,并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自1983年起“银河”就是“巨型机”的商标的提法,不仅与当时实际不符,而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立法精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江苏银河的前身是“江苏省沙洲县计算机存贮器厂”,早在1983年初即涉足国家航天工业,为国防科研事业作出了较大贡献,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科工委的表扬和嘉奖。由于涉足航天工业,在1983年初就构思“银河”注册商标,于1984年5月17日提出申请注册。同年年底,获得在商品分类表中第16类(即现今国际尼斯分类的第9类)“银河”的注册商标权,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为:微型计算器、存贮器、实验台,当时是组合商标形态。

  1987年5月10日,注册人变更为张家港市电子计算机厂。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业经商标局依法办理。1993年,因体制调整,企业名称变更为今天的江苏银河。1995年元月13日,江苏银河将宽展期内的“银河”商标予以重新注册。1996年12月7日领取了第910644号商标注册证。

  上述事实证明江苏银河注册于第9类商品,且同类似的“银河”商标已有14年之久。江苏银河取得“银河”商标的专用权合乎《商标法》确认的注册在先的确权原则,即谁先申请谁就先获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江苏银河在注册时没有“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其它不正当行为,湖南银河也不存在“合法的在先权利”。江苏银河认为湖南银河在申请书中陈述的“抢先注册”及“违反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江苏银河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对企业赖以生存的无形资产——商标,更是运作得合理合法,在相关产品上注册了多个商标。基本形成以第9类商品(产品)为主的商标保护的体系。

  江苏银河的商标管理工作也卓有成效,集团有“江苏银河商标使用和管理办法”,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商标保护研讨会”,并达成共识:不侵犯其它相关行业的商标专用权及其它知识产权,同时不容别的企业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

  湖南银河以“国家利益付诸东流”的说法作为注册不当的根据,既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思想。

  湖南银河提出“银河”为他们所创造的“公众知晓”的标志,在申请书中,证据尚付厥如。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尚不能佐证。

  江苏银河商标注册在先,客观上处在法律保护阶段。现在事隔14年后,江苏银河的品牌在国内外有相当知名度时,湖南银河却不尊重历史和现状,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要求撤销江苏银河的注册商标,与情与理与法均不相容。

  ——据悉,今年元月,江苏银河曾提议:在湖南银河充分尊重江苏银河商标权及撤回申请的前提下,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采取商标许可使用方式,以期达到双方皆为满意的结果。希望得到湖南银河的回应。

  ——今年3月10日,湖南银河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就撤销注册不当的申请,作了重申和补充,其理由主要如下:

  江苏银河虽早在1984年注册了“银河”商标,但这已是在我们首创7年和公开使用银河品牌之后。

  江苏银河注册第一个“银河”商标时,银河品牌已不仅为电脑行业熟知,而且为企业公众乃至世界知晓。

  从1983年到1997年,是我们通过不断的科技创新和市场开拓,将“银河”商标创造成商业化的知名品牌。但江苏银河在我们推动“银河”商标知名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却仍持续不断地以不同字体的“银河”文字进行注册。“银河”创立14年,之所以在国内外享有如此之高知名度,是我们一次次在代表中国计算机先进水平的产品上使用银河商标的结果,这是不可辩驳的历史事实。在此过程中,江苏银河始终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该公司之所以能从一个小公司发展到现在的规模,重要原因之一是借助了我们的无形资产投入。

  江苏银河作为一家集体企业,用不正当手段抢注国有企业的公众熟知商标,必定会使国家的无形资产付诸东流。

  湖南银河进一步希望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江苏银河的所有“银河”商标。同时鉴于历史原因,可以考虑放弃对江苏银河不正当抢注的索赔权。

  ——1998年4月 l1日,江苏银河对于湖南银河的理由,再次发表意见,以正视听:

  根据湖南银河提供事实分析,国家有关部门命名巨型亿次机的时间在1983年,而不是1977年。江苏银河第一个注册商标在1984年获得的,但稍具《商标法》知识的人都知道,在授权之日前有一个申请时间,有初审公告及注册公告的时间,而不是当天申请就当天获权。

  江苏银河的前身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银河”商标,是遵照《商标法》规定办理的。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于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在江苏银河的注册过程中,末见国防科技大学或湖南银河公司提出过异议。现在江苏的“银河”商标声誉渐隆时,湖南银河却提出注册不当,理由何在?意图为何?已不言自明。

  湖南银河将江苏银河发展的原因归结为“借助其无形资产的投入。”江苏银河仅此声明:其一,国家法律对无形资产早已明确界定,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的法律保护,湖南银河的无形资产是什么?业内人士已十分清楚;第二,我公司十多年来,积极培育“银河”商标,使其不断增值。因此,我公司毋需借助,只靠自创。

  湖南银河提出撤销江苏银河所有“银河”商标的要求,一无事实依据;二无法律依据;第三程序也不合法。

  江苏银河恳切希望湖南银河能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在法律基础上进行平等对话。江苏银河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驳回湖南银河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或由湖南银河自己撤回申请。

  政府、民众关注“银河”

  “银河”商标的纷争不仅牵动着江苏银河的员工的心,也牵动着他们的父母官的心…… 

  ——1997年12月25月,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致函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保护江苏银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银河”商标已与江苏银河的命运紧密相联,江苏银河是张家港市的首家省级集团。

  江苏银河重视运用商标战略发展自身和拓展市场,生产的“银河”牌系列产品畅销全国各地。部分产品出口美、韩、澳等11个国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的声誉。

  “银河”是江苏银河唯一的商标,倾注了江苏银河人的20多年的心血和财力。如果失去注册、使用了14年的“银河”商标,企业将会全军覆没,张家港市损失不可估量。

  据统计,江苏银河去年的销售收入可达3亿元。商标注册证上的方寸大的品牌“银河”牵动着省、市政府、民众的心。一年整的品牌之争,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江苏银河的400多名股东和1400名员工,纷纷致函,上书给国家工商局,为江苏银河的“银河”商标,恳切陈情……

  ——1998年6月15日,张家港市政府向江苏省人民政府作了《关于“银河”商标纠纷案的紧急请示》。

  在“银河”纷争即将作出终审裁决的关键时刻,张家港市政府恳请省政府出面帮助排解“银河”商标纠纷。

  ——事不宜迟,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力以赴,于6月17日致函国家工商局,恳请国家工商局帮助协调“银河”商标纠纷:

  江苏银河一直使用“银河”注册商标,“银河”牌产品誉满全国。1990年江苏银河被国务院评为“国家二级企业”;1993年被核准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1995年被国家农业部认定为“国家级乡镇企业集团”;1996年被国家科委认定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江苏银河能达到目前的规模和水平,与“银河”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声誉是分不开的。

  如果撤销江苏“银河”商标所有权,将对该企业和我省地方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我国《商标法》规定,只有流通的商品才能申请商标注册,因此,我们认为不能将两个“银河”混为一谈。

  ——方方面面的有识之士与民众关注着直接影响2000户农民生存问题的“银河”品牌之争。倘若江苏银河失去商标,这家企业将失去客户与市场。

  今年6月,江苏银河职工持股会全体股东代表联名上书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14年前,我们依法申请并获得“银河”商标专用权。“却不知同样是国家的纳税人,却因为工厂不是‘公众所知’,而注册了14年的商标要被别人无理拿走。我们都是士生土长的农民,却知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为了生存,我们全体股东会不借一切代价作不懈的努力,让‘银河’商标权归属问题有个公论。”

  确实,在现代竞争策略中更多采用的是“双赢术”。如美国“波音”与“麦道”合并,国际品牌巨头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酝酿联合等。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刘春田教授对此案积极建议:“近几年,在中国的服装市场上,就活跃着三条鳄鱼,消费者也都能区别。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借鉴。只要能区别,在中国的计算机市场上,两条银河相映生辉,也不是不可能的。”

  

专家、学者话“银河”
 

  专家、学者对迄今悬而未决,已有1年多的“银河”商标纷争各抒己见,见智见仁。

  ——张乃根教授(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

  现在有两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一是个别企业利用有些知名企业、上市公司缺乏对《商标法》的了解,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恶意将这些企业已为公众知晓的商标进行注册,即抢注。二是有的企业没有依法注册商标,出于利益的需要,利用所谓的“驰名”、“公众熟知”要求撤销经过自身长期经营,因生产经营需要注册使用了多年的商标合法权益人的专用权,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霸占”行为,这跟“抢注”商标完全是两回事情。在中国认定驰名商标制度还没有完善的今天,对待这两种情况应分清两者的不同之处,在尊重事实和历史的前提下,保护合法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

  ——陆飞教授(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就本案而言,江苏企业注册的“银河”商标是否是他人的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呢?具体说,它是否是湖南的企业的“银河”商标呢?人们可能都知道,银河亿次巨型计算机原是国防科工委的大型科研项目,“银河”为该计算机项目的名称或者代号。当时,该计算机未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不具有商品的性质。因此,“银河”是否具有商标的性质是一个很大的疑问,更谈不上公众熟知的商标。 

  本案中,湖南的某企业对亿次巨型计算机项目的“银河”名称,是否具有在先的独占权利?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如果说江苏的企业的“银河”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也没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银河”知识产权在哪里
 

  “银河”一词,古来有之。隋朝江总在《内殿赋新诗》中吟诵着:“织女今夕渡银河,当见新秋停玉棱。”唐代大诗人李白的《望庐山瀑布》中的名句更是脍炙人口:“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充溢着浪漫的诗情画意。

  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当代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论及“银河”,让我们又回到人间“银河”风波的现实中来—— 

  “银河”一词是一个天体上的物理名词,且由来已久。既不是计算机产品的通用名称,也未被任何人造就成商品的特有名称。故,法律并不排斥它成为商标的可能,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合法程序把“银河”注册为商标使用。这个权利是平等的,法律不给,也不应当给任何人“预留”特权。

  “银河”一词并非天然地属于申请人所占有,亦并非想当然的商标,国家领导人的题词也不能代替商标注册的法律程序。在江苏企业注册之前,并无“银河”商标存在,法律不能认定“抢注”原来不存在的商标。平心而论,江苏企业是从无到有,通过诚实劳动而获得的利益,在市场上没有会认为“银河”产品和国防科技大学有什么关系。按国防科技大学在申请书中的说法,江苏银河集团只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但是,在法律工作者的眼中,在一个法制环境中,不论社会地位高下,经济实力大小,地位是一样的。法律的任务是维护公平,保护诚实。法律的本性应是不问尊卑贵贱,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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