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商密”诉讼案【销售行业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已不是一个遥远、苍白的法律名词

  它已深深渗透于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 

  瞧又一起知识产权诉讼案

  在济南拉开了序幕 

  孰是孰非,法官自有定论 

  然而它给企业以什么启示 

  则是值得我国营销界深思的问题

  1995年5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

  济南无线电六厂状告济南微机应用研究所,以商业秘密侵权索赔685万元。 

  被告法人代表田作友则称:“决战到底”。

  

原告:停止侵权,依法索赔
 

  原告济南市无线电六厂在诉状中称:

  “20多年来,发动机综合检测仪是我厂的商业优势,给我厂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系列产品的试验、研制、设计、图纸资料等专有技术,仅为我厂的部分工程技术人员掌握,我厂历来有相应的保密规定。”

  “田作友干1979年一1989年,在我厂任课题组组长、技术科科长、交通分厂厂长、厂长、主任工程师(厂长级待遇)等职务,通过在我厂多年负责研制开发 QFC一4型机的工作,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业务上,他都得到极好的培训和锻炼,我厂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均给予田作友优厚的待遇。”

  “1989年4月下旬,被告田作友,无视我厂对他多年的关怀和培养,无视厂纪厂规,盘惑一部分人,明拉暗盗,将我厂价值 l10多万元的财产(包括设备、物资和成品、半成品等)擅自运到马家庄燕山路15号。后经济南市中级人天法院(89)济法经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搬迁出的经营物资和设备搬回。我厂依据实际入库账目清点,发现尚有224780.27元的设备物资因被告田作友组织藏匿而末搬回,田作友本人至今也未回厂工作。” 

  “现经调查了解,被告济南微机应用研究所成立于1989年,被告微机应用研究所与田作友,挖走我厂部分干过QFC 4型机的技术人员,利用找厂的部分设备和物资,使用我厂保密的专有技术,于当年(即1989年)就生产经营了微电脑发动机综合检测仪。被告除利用与我厂相同的销售渠道进行经营活动外,还采取抵毁我厂产品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手段,与我厂竞争市场优势,目1990年李1994年,两被告共获利润685万元人民币。目前,两被告仍存利用我厂商业秘密生产经营微电脑发动机检测仪。”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法院判令两被告: 

  l、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我厂设备、物资和商业秘密制造和销售微电脑发动机综合检测仪,并公开赔礼道歉;

  2、返还我厂财产,并赔偿1994年底以前的经济损失685万元;

  3、承担其它经济损失: 

  ①从1995年1月起造成的经济损失; 

  ②律师调查费; 

  ③本案的诉讼费用。” 

  济南微机应用研究所与田作友是此案共同被告。又由于田作友本人是济南微机应用研究所法人代表,所以到庭应诉的被告只有田作友一人。

  

田作友:“满腹心酸泪”

  “1985年,党和国家提倡知识分子走上领导岗位,我当上了六厂‘厂长责任制厂长’。在全厂基本停产半年的情况下,上任三个月,就完成产值100多万元。但工作中触犯了隋金城(书记)的个人利益……” 

  “我和中科院技术服务公司王成一共同研制 QFC——4型发动机测试仪,—自到2987年底研制成功。1988年1月,为了避免与隋金城的矛盾,经市经委批准找组建了与中科院联营性质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济南通用交通仪器公司’,生产经营我研制成功的 QFC一4型微电脑发动机检测仪。隋表示承认通用交通仪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到年底,我公司利润达30万元,并利用小科院、‘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税优势,另创纯利润50万元,而隋金城领导的六厂利润是15万元,他向我要5万元充当六厂利润,我不同意‘给’,只同意‘借’。这本来是两个独立企业法入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但隋金城大为恼火,用不提供加工件,扣汽车、锁大门等手段企图使交通仪器公司的生产经营瘫痪。” 

  “为了维护联营双方的利益,我想办法拉出属交通仪器公司所有的部分设备和材料,在燕山路15号祖了5000米厂房坚持生产。”

  “实际上不是我无视厂纪厂规,而是隋金城无视交通仪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并把维护我公司效益的正当行为,诬告为‘明拉暗盗’。”

  “后济南市中级法院下了裁定书,限时将搬出的设备和材料搬回原址,并强制执行了此裁定。因在执行裁定过程中不让交通仪器公司仓库保管员参加,末履行由仓库保管员清点签字手续,因此,我不负任何责任。” 

  “1989年7月10日,六厂下达了撤我经理的文件,我递交了辞职报告,应聘到当时的乡镇企业燕山工商总公司工作。原文通仪器厂的21名职工自愿冒着吃不上饭的风险向六厂交了辞职报告,应聘到了燕山工商公司工作。这就是原告所谓‘挖六厂技术人才’的真相。”

  “1989年9月10日,我们出来的21人集资65000元,组建了燕山工商总公司下属的‘济南历下微机应用研究所’”。

  “建所后利用我头脑中掌握的知识并参照我国已引进的国外发动机检测仪,研制成功我所第一代新产品WFJ—l型微电脑发动机检测仪,并按照《计量法》规定,90年2月通过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的‘定型鉴定’。90年3月由山东省标准计量同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机准证书’,并批准使用‘CPA’标态”。

  “CPA标志表示此种新产品是内被批准单位首次研制出来的,今后其他单位再生产,就属于转产或仿制性质。所以 WFJ—l型微电脑发动机检测仪是经计量法认证的国内从来没有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根本不存在侵犯六 厂QFC一4型权益的问题。 

  “1990年4月13日,隋金城向检察院检举我和王成—侵吞国家财产90万,找被济南市槐荫检察院收审,王成一被逼无奈,迁居香港,后含恨而死。” 

  “为了查清我的问题,检察院决定由无线电六厂对我执行‘监视居住’。我将隋金城对我的迫害变成了科研的动力,从4月到12月,我在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的7个月里,完成了 WFJ—l增强型微电脑发动机检测仪专用主机板的研制,并开发了具有突出特点的汉字系统和图形系统软件。” 

  “当检察院搞清我的问题撤案以后,我回到微机所,研制出了‘“WFJ一1’增强型微电脑发动机检测仪。该产品于91年被列入省市和国家‘星火计划’,结束了我国无汉化发动机检测仪的历史。被‘星火计划’验收鉴定会评为‘填补了国内空白’的换代产品。而当时六厂的产品仍然是QFC—4型名产品。” 

  “WFJ一1增强型与 QFC—4型完全是两个水平相差悬殊的产品。不存在我所生产的增强型侵害六厂 QFC—4权益的问题。”

  

济南首家律师团
 

  济南市司法局下属的四大律师事务所均卷入此案。 

  济南涉外律师事务所的刘昌君(四级律师)任本案原告代理律师。 

  《诉讼法》规定被告可请1一2位辩护律师,此案有2个被告:济南微机应用研究所和田作友。故被告共请了4位律师,他们是:

  山东经济律师事务所的端木文(山东大学法学教授)。 

  济南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陶祥英(一级律师)。

  济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国俊(一级律师)。 

  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年华(一级律师)。

  被告的四位律师均为济南司法界资深名律师,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律师团。

  被告仅支付律师代理诉讼费一项即为20万元,由此亦可看出其“决战到底”的决心。

  很有戏剧性的一点是,原告律师,年轻的毕业于山东大学的刘昌君,是端木文的学生。师生两人在同一案子中分别提任原告和被告的律师,当庭辨论,相信自有一份外人难以体谅的压力。特别是对端木文来说,当他们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充满信心。

  被告的四个律师均为首次合作,组成这样阵势的律师团对于他们的律师生涯来说也是首次,其优势自不必说;但是协调能力以及分工合作也成为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个中滋味,或许是“甘苦自知”。

  

本案焦点
 

  原告的诉讼请求:①22万元财产;②停止商业秘密侵权并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成了本案的两大焦点。

  关于归还22万元财产,牵扯到原“济南通用交通仪器公司”。

  原告称:1989年4月,被告将六厂价值110万元的财产擅自运走,后将搬走的这部分财产搬回,依据实际入库的账目清点,发现尚有22多万元的财产末搬回。 

  被告称:在六厂搬回财产时,末履行由仓库保管员清点签字手续,因此被告不负任何责任。

  被告律师韩国俊称原告要求返还22万诉讼请求有3点错误:

  ①混淆了法律关系。田作友作为原“济南通用交通仪器公司”的法人代表履行职务,责任应由企业负,田作友没有连带返还责任。

  ②法律程序的错误。当时法院裁定,要求交通仪器公司搬出的财产搬回,依然由交通仪器公司继续使用,而不是给六厂。后六厂业已撤诉,此案已审结。

  在财产清算时,田作友已被解职、他的职务被另一人接替。故与田无干系。

  ③法律时效方面。假定田作友侵犯了六厂财产,这已是6年的事情了,法律规定,对财产的追诉期为2年,现在远远超过了追诉期,故而要求微机应用研究所和田作友返还22万元财产的请求不能成立。 

  另一大焦点是被告是否构成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侵权; 

  原告称:被告自1989年起,利用原告的部分设备、物资、使用原告保密的专有技术和销售渠道,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已构成了商业秘密侵权,属不正当竞争。

  被告称:微机应用研究所研制的WFJ— l型微电脑发动机检测仪是经计量法认证的国内从来没有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不存在侵害六厂QFC一4权益的问题。

  被告称微机应用研究所研制的另一产品: WFJ—l增强型,由于能用汉字显示,用汉字打印,用汉字智能分析检测结果,并能用汉字提示操作方法,结束了我国无汉化发动机检测仪的历史。92年I1月在由国内著名专家戚扬、朴钟铉主持的“星大计划”验收鉴定会上,对WFJ—l增强型鉴定的结论是“填补了国内空白”的换代产品。而当时无线电六厂的产品,仍然是88年就已投产的 QFC—4型老产品,直到94年才利用386开发了具有汉化功能的 QFC一5型。故而也无从谈到WFJ—l增强型侵权的问题。

  被告律师韩国俊称:原告的诉讼要求是微机应用研究所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利用六厂“商业秘密”生产的微电脑发动机检测仪。微机应用研究所的两大产品之一的WFJ—l型,已于91年停止生产。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93年9月颁布,12月1日才开始实行的。根据“法律不诉既往原则”,假使被告的WFJ—l型使用了原告的专有技术,那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之前的事情,在此之前,即便有不正当竞争也不是犯法的,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还未出台。因此可以被视为合法。当《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被告早已停止此产品的生产,所以没有构成侵权。

  被告的另一大产品是 WFJ—l增强型,是否使用了原告的专有技术,可由这方面专家将被告的WFJ—l增强型与原台的QFC一4小型进行比较、鉴定,便可得出结论。 

  被告律师端木文更进一步说,原告的 QFC一4型已没有市场,并证明是被具有汉字功能的新机器所淘汰。被淘汰了的产品是无技术秘密可言的——没有市场也就失去了价值,也就构不成商业秘密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毫无道理的。

  如此一来,整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是——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外来语,取自英文Trade Secrets,翻译过来是工商秘密。包括两层含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到本案,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需要对双方产品进行比较、分析来判定。

  本案双方在一审调查时,都出示了各自的产品,就外观设计而言,原告的QFC一4型与被告的 WFJ—l型,没有明显差别。然而这是一个牵涉到专有技术的纠纷,两台机器的内在的性能、特点以及有关的技术分析,特别是是否含有其它机器所不具备的专有技术,需由这方面的专家鉴定。也就是要经过科学的检测来判定。

  被告引起争议的另一产品 WPJ— l增强型,由于采用了汉字处理系统,与原告的QFC一4型从外观上看,即有很大差别。

  毫无疑问的是, QFC一4型与WFJ—l型和WFJ—l增强型都是由被告田作友研制出来的,用他自己的话说“在研制 WFJ—l的过程中,用到了我在六厂工作期间掌握的知识,这是任何一个科技人员工作中无法避免的。”换句话说,他的新产品 WFJ—l是在QFC一4的基础上搞出来的,鉴别的难度在于是否有新的突破。而在多大程度上改进可以称为新突破,也许是很难界定的。

  本案的难度在于,如何界定商业秘密涉及到许多具体的技术问题。代理此案的律师必须在短时间内搞清楚这些问题,同时做到在法庭上能讲清楚这些技术问题。有硬的技术参数为证据,同时能自圆其说,这无疑是对律师能力的一种考验。

  而法庭调查和辩论、因为涉及到这些专业技术,所以听起来极为枯燥。从一审开始,案子的进展和济南的气候一起升温。在济南褥热的夏天,没有空调的屋子里,听原、被告双方一点一点的举证,对于受理此案的法官们来说,决不是件惬意的事情。

  但是受理此案的律师均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这一案件中,这是因为案件本身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法律理论方法,都是一个新课题,因此—— 

  

对于律师,极具挑战性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类的法律范畴。这是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上法律化、有序化的过程中建立的新的法律条款。 

  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本身在我国还是一门新学科,这方面的法律本身还不健全,对这些法律的使用也刚刚开始,这方面司法实践经验还不多,可以参考的案例很少!所以打这个官司很有难度。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是一个新领域,限制相对少一些,可供尝试的可能性更多一些。这种探索也就更能发挥和体现律师的能力。

  商业秘密还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工作者来说,也是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案子会逐渐多起来。司法工作者非常需要通过代理或审理这一类的案子,总结经验教训,从而完善和丰富有关的法律条款和理论。

  通过对这一类案子的审判和宣传,引起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也是极有意义的。

  知识产权问题的提出不仅是国内的法律问题,也是我们与国际接轨后将遇到的一个重大课题。围绕着有关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涉及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尽快健全有关的法律,是不容我们回避的。

  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涉及到如何正确对待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全国科技大会刚结束不久,科学家的价值正在越来越被人们重视。

  所以这个案子具有一定的难度和比较大的社会影响。舆论宣传及司法机关的裁决应更为审慎。 

  此案在尚未开庭之前,舆论宣传就出现过—边倒的现象。对此,有关律师表示,保留法律上追诉的权利。由此,差点引发了一场新闻官司。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案子没有判之前,不当的舆论导向是极不明智的。新闻工作者有对社会的舆论监督责任,用时也应受到法律的正当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我国市场经济步入有序化的发展,对于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公平竞争的保护,总之对于按经济规律办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家对此还很淡漠,不少被侵权的企业,不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如此,再好的法规也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长此以往,市场经济便会畸型发展。有鉴于此,一方面企业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企业的权益,同侵权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另一方面,企业又要弄清“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切实内涵,不能把正常的竞争一概视为不正常的竞争,实行商业垄断。否则,便没有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

  ——这便是此案的意义所在。

  目前,此案的法庭调查刚刚开始,如何裁定,我们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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