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征纳双方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应该征营业税还是应该征增值税的问题,经常出现分歧。为了规范政策执行口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0月13日下发了《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规定了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原则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把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的性质是否属于"平销返利",做为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原则。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例1:某供货商为了2007年下半年柳烟服饰品牌能在吉林省白城市顺利打开销路,2007年5月支付给代销商安戈而商厦广告促销费60000元。由于这笔广告促销费不属于平销返利,那么代销商安戈而商厦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3000元(60000×5%)。

  二、调整了"平销返利"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2:2006年12月,辽宁省某水泥厂按照合同规定的"返点"条款,付给茂盛建材销售公司 "返点"款58500元。由于"返点"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返还收入,那么茂盛建材销售公司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8500元(58500 /(1+17%)×17%)。

  三、禁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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