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委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工字(1996)第82号文的规定,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8103号文的规定,结合柳州高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柳州高新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柳州高新区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经贯彻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方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高新区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对象、领域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柳州高新区重点发展方向的产业,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区内领先水平以上。
2
、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
、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第五条 承担科技三项费用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是在柳州市工商高新分局注册,国地税高新分局纳税,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
、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
、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领域:
1
、重点支持符合柳州高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特别是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如新材料领域中的有色金属深加工、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等,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
2
、支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特别是在柳州具有传统优势,能迅速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3
、支持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
4
、产学研项目。
5
、鼓励并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完成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国家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6
、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
7
、重点支持已经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
8
、其它高新技术项目。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申请、分配及使用
第七条 柳州高新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由高新区财政局每年列入高新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拨给。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应在每年10~12月填写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备齐相关附件后,报产业处初审,初审时间为15天。经产业处初审合格的企业由产业处会同财政局,于次年的1月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产业处提交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 对管委会批准通过的项目由产业处列入年度计划,并以管委会的名义正式下文,财政局编入高新区次年预算执行。对于每年追加的科技项目,由产业处提出并会同财政局组织评审,报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财政局在本年度预算中追加拨款。
第十条 设立高新区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由财政局负责管理。每年高新区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及财政预算及时把经费拨到专户,产业处按照下达的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和财政预算在一个月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合同一式三份,其中项目承担单位一份,高新区财政局一份,产业处一份。合同签定后,高新区财政局立即按合同用款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把经费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三项《项目申请书》
2
、《科技三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查新报告
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2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3
、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4
、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5
、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书)。
6
、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上述书面材料加装申请材料目录后,一式五份装订成册。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委会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对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的软科学研究,实行无偿使用。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部分无偿使用,无偿使用的比例为批准项目科技三项经费的30%;对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九条七款,即已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按所获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配套,其中80%为无偿性使用。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柳州高新区内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相配套的资金。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样品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凭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凭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所发生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二)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三)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财政局和产业处审批。


第五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处具体负责制定科技三项的年度工作计划,受理科技三项项目的申请,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审核科技三项费用支持项目,向管委会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十七条 必要时,管委会选择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咨询。
第十八条 参加科技三项项目立项审查工作的专家由管委会聘任或认可。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经管委会批准的项目,要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一个月内与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高新区产业处、财政局共同管理。财政局负责科技三项费用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同时健全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制度。产业处负责制定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年度科技计划草案及科技三项费用财政投资计划,提出科技项目经费安排意见,报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财政列入预算执行。同时,产业处还应根据项目的进度负责实施项目的监理,制定项目监理制度。财政局根据产业处对项目监理过程提出的意见,采取按项目进度分段拨款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严格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资金挪作他用。科技三项费用存款所得利息应转为科技三项费用,继续用于支持柳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凡违反此规定,一经发现,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要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产业处要认真组织科技计划的选项调研、立项讨论和项目实施的检查,在合同中严格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进度分阶段向高新区产业处、财政局报送监理信息调查表、科技三项费用使用财务报表及使用说明。产业处应及时了解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的鉴定、验收。财政局在配合好产业处搞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把好经费的预决算关。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项目合同预算规定范围开支使用,并按项目的进度控制用款,对不符合规定开支范围的经费使用,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开支。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技三项费用的决算管理制度。科技三项费用的决算分为年度算和项目终结决算:
(一)年度决算每年年终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拨入、支出进行核算,于翌年120日前填写《柳州高新区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报表》(附表一),一式2份报产业处,由产业处于220日前向财政局汇总编报上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开支决算。凡属高新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单独编报高新区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报表。
(二)项目终结决算 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在项目终结时,对项目经费的安排与使用进行决算,填写《柳州高新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终结决算表》(附表二)报送高新区财政局审核。未履行项目终结审核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鉴定、验收。凡属高新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处理办法按第一点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故中途需要撤消或更改项目,须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在管委会作出撤消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清理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高新区产业处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全额上缴高新区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产业处和财政局要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委托审计,切实保证科技三项费用的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对产业处、财政局进行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的检查,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有关帐表和资料。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年度奖励制度,每年从财政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拨款总额中提取0.5%的经费,用于奖励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使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科技计划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年度奖励办法由产业处和财政局共同制定,评奖的组织工作由产业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部收缴高新财政。属项目承担单位挪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除追缴已拨的经费外,在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计划,并追究其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柳州高新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范围,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产业处、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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