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把软件产业作为成都战略性支柱产业发展的精神,进一步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工商税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软件研发生产、集成电路设计、软件服务外包、系统集成、软件人才实训等,且工商登记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

二、关于办公场地

(一)凡在高新区新设立软件企业,且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二)对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在高新区规划的软件自建园区内自建办公用房,可以优惠价格(不低于70万元/亩)通过协议方式出让所需土地。

三、关于人才引进和培养

(一) 个人所得税奖励

对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五年。奖励标准如下:连续工作期满一年,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额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50?10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60%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30万元?5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10万元?3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20%给予奖励。

(二)人才培训补贴

对软件和软件实训企业开展实用型人才培训,可根据培训规模和技术标准,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

(三) 创业与创新

对在海外从事5年以上的软件开发和管理工作的归国人员在高新区创业设立企业,一年内公司固定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资助。

四、 税收优惠政策

1、 属于一般纳税人为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 新创办经认定为软件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 软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相关机构合同登记认证并报税务机关审批和备案的,可免征营业税。

五、 产业扶持政策

1、 对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万元的企业,按高新区地方留成的50%给予企业扶持,企业缴纳三税之和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的企业,按高新区地方留成的70%给予企业扶持。扶持资金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期限5年。

2、 软件企业申请CMM/CMMI2、CMM/CMMI3、CMM/CMMI4和CMM/CMMI5级认证的,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按进度给予总额不超过认证费70%的补贴。

3、 对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加工出口、技术服务出口和从事BPO业务的企业,按其年出口总额(海关统计数)给予1%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软件出口渠道的建立与扩展,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

4、 设立软件发展和奖励专项资金,对重点软件企业的产业化项目和规模化扩张给予扶持,对为软件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人员给予奖励。

六、关于投融资

1、 建立规模为5000万元的高新区软件产业风险投资基

金,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其投资额的15%跟进投资,单笔跟进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该部分股权委托风险投资机构代理行使(股份处置权、收益权除外),并将分红收益的30%作为股权代管费,股权转让或企业上市前,风险投资机构可按事先协议约定的价位,购买高新区软件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持有的股权。

2、 鼓励投资担保机构为软件企业融资担保,担保期1年以上的,按照担保总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奖励。

3、 企业贷款用于软件开发、生产和销售的,按1年期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担保机构为软件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按1年期担保费的40%给予补贴。

4、 鼓励软件或服务外包企业获取资本市场资金,进入非上市股份转让系统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国内上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境外上市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5、 积极推进软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互动平台。

七、 其它

1、 上述各项补贴及扶持资金均从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2、 上述政策凡未列明具体补贴标准的,高新区管委会将根据情况另行制定。

3、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管委会实行专题审定。

4、 本政策所有奖励,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扶持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5、 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政策有关条款将作相应调整。

6、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办法由细则规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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