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任务分工方案的意见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黔委厅字〔2011〕5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精神,促进我省经济又快又好,更好更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国家支持西部欠发达地区发展、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实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国税系统要结合国税部门工作职责,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抓实干,进一步增强做好税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分工方案》规定的任务,并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加主动负责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政策,不折不扣

(一)《分工方案》第77项规定“对设在我省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的发展,在总局未下发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之前,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有关鼓励类优惠政策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仍暂执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待总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下发后,按总局新规定调整执行。

(二)《分工方案》第77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分工方案》第81项规定“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分工方案》第82项规定“积极争取国家将我省重点特色优势产业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各地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发改委、经信委等牵头部门,在国家制定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时,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和调查报告,努力争取将我省重点特色优势产业纳入鼓励类产业目录,支持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五)《分工方案》第87项规定“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资源型企业按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资源型企业按规定依法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三、提高效率,优化服务

一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实行备查备案管理,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优惠、涉农贷款税收优惠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有关资料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税收优惠事项的审核、备案工作。二是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西部大开发是国家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要战略,是我省加快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开展多形式、全方位宣传,大力宣传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准确掌握和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方便。三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国税干部要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服务,不断优化办税流程,减少环节,精简资料报送,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并积极探索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四是开展政策执行效果分析,确保税收优惠落实到位。为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分析评估,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跟踪管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并于2011年11月底前向省国税局(所得税处)上报上述税收政策落实的相关数据。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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