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外商在广西投资举办的企业,按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分别享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按产业划分


 


    (1)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行业。


 


    (2)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在享受二免三减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广西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包括:环江、罗城、南丹、天峨、凤山、东兰、都安、大化、巴马、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凌云、乐业、田林、田阳、隆林、西林、马山、隆安、天等、龙州、宁明、崇左、扶绥、大新、上林、三江、融水、融安、武宣、象州、金秀、忻城、灌阳、龙胜、资源、恭城、蒙山、昭平、富川、上思、防城等县(区)和百色市、河池市、宜州市、凭祥市。


 


    (3)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的企业所得税的40%的税款。


 


    (7)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 对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9)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的40%,可以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0)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出时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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