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1)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即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5)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磨料、燃料(除汽车用油外)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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