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1) 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50%以上,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


 


    (2) 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


 


    (3) 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四十九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
注:沿海开放城市包括:南宁市(不含邕宁、武鸣县)、北海市(不含合浦县、防城港市港口区;
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梧州市、苍梧县、玉林市、钦州市(不含浦北、灵山县)、合浦县、防城港市防城区;
边境开放市镇包括:凭祥市、东兴市;
高新技术开发区包括:桂林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
四十九个山区县包括:环江县、罗城县、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县、都安县、大化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县、西林县、隆安县、天等县、龙州县、三江县、融水县、金秀县、忻城县、龙胜县、百色市、田阳县、河池市、宜州市、凭祥市、宁明县、崇左县、扶绥县、大新县、上林县、武宣县、象州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县、融安县、蒙山县、昭平县、富川县、防城区、上思县。


 


    (4) 兴办农、林、牧、渔的企业;


 


    (5) 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


 


    (6) 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