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
(1) 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50%以上,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 |
(2) 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 |
(3) 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四十九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 |
(4) 兴办农、林、牧、渔的企业; |
(5) 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 |
(6) 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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