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有三个风险防控要点!

   如果借款带来的税务风险防控不到位,企业和个人均会遭受损失。

 
  编者按:为了资金周转或扩大规模等,不可避免,企业需要从外部融资,其中借款是重要的常见的方式。企业在借款过程中,除了注意一般法律风险的防控,还要关注税务风险的防控,从而避免税务风险带来的损失。企业可能从其他企业借款,也可能从个人借款,从不同出借人处借款,税务风险有所不同,应该区别应对。
 
  本文主要分析企业从个人出借人借款的税务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资金困难的情况,经常从个人处借款解决资金困难。尤其是作为企业的投资者,比如股东、合伙人(一般是个人)等如果资金充足,经常就会借款给所在企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如果借款带来的税务风险防控不到位,企业和个人均会遭受损失。
 
  税务风险一:企业作为借款方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罚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地税稽罚〔2018〕  号
 
  南京某房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106     )经我局(所)于2013年5月7日至2017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地方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7年你单位与自然人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年利30%),2007年-2008年共收到张某借来的本金2785万元,2007年-2012年2月26日,陆续向张某支付本息共计51491336.6元(本金27850000.00元,利息23641336.6元)。
 
  由于你单位在支付利息时无法判断具体的利息支付金额,根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年6月10日签发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鼓民二初定第号)明确的经原、被告双方确认的截止2009年6月30日,你单位共欠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135万元,利息1465万元。以及2012年1月4日签发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鼓执字第号),明确你已履行借款合同纠纷。因此自2009年6月10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间,你单位已支付了张某个人借款本金2135万元以及利息1465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93万元整。
 
  以上事实由你提供的借款合同,中介机构的借款专项审计报告中关于支付借款收支凭证号、摘要、金额等内容以及法院调解书、裁定书的复印件,由于你单位帐载混乱,无法取得实质性的原始凭证。由于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宁地税稽罚告〔2018〕号)于2018年3月30日在南京地税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你单位仍未对处罚告知提出任何异议。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等规定,决定对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张某个人利息个人所得税293万元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一点五倍罚款计439.50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39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南京市鼓楼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五月九日
 
  分析:企业从个人处借款,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利息,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个人被税局追缴个人所得税款,而企业按照应扣未扣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标准被税局行政罚款。
 
  风控提醒:
 
  1、借款双方知晓纳税义务与责任:企业从个人借款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义务人,而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企业未履行义务的,个人被追缴,企业被罚款;2、借款双方依法履行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根据借款金额计算个人应纳税款,并从支付的利息中扣下,并及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给税局。
 
  税务风险二: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能税前抵扣,增加融资成本,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能税前抵扣,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企业不能从个人处拿到发票,二是利息超过税法规定可抵扣的一定标准。
 
  对于第一种情况,个人不能开具发票,又考虑让税局代开发票需要交纳税款,成本高,个人一般不会积极向企业开具发票,反而会想方设法不提供发票。如果企业因此拿不到利息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就不能抵扣,融资成本就会加大,对企业来说,就是损失!
 
  对于第二种情况,即使个人给企业从税局代开发票,如果双方约定利息过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税前抵扣。
 
  风控提醒: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2、企业作为借款人一定保障从出借人处获得可抵扣的发票:前期,借款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后期,督促出借人去税局代开发票,必要时通过举报方式迫使出借人代开发票;3、借款利息约定控制在税法规定可抵扣的范围内。
 
  税务风险三:企业承担个人应缴税费的,不得税前抵扣,增加融资成本在现实中,基于借款人企业的相对弱势地位,出借人个人会要求借款人企业承担本应其缴纳的税费,并约定在借款合同中。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承担的该部分税费,只能作为营业外支出,并不能进行税前抵扣,从而增加了融资成本。
 
  总之,通过以上借款税务风险分析,企业从个人处借款,重点防控三方面的税务风险,一是履行代扣代缴出借人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二是从出借人处获取借款利息的发票,三是尽量不要承担出借人的税费。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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