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快递企业怎样纳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快递企业,既有快递收件、分拣、派送服务,又有自有车辆的交通运输服务。2014年1月~7月,取得收入300万元,其中收派服务收入120万元、交通运输收入1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1万元,其中收派服务5.4万元、交通运输服务15.6万元。公司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并没有出现快递业的概念。从业务形式看,快递企业的业务主要包括收派服务及交通运输业服务。快递中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按照“收派服务”适用6%的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一般纳税人的收派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1月~7月应纳增值税=(120×6%-5.4)+(180×11%-15.6)=6(万元)。如果你公司未将收派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分别核算,则1月~7月应纳增值税=300×11%-21=12(万元)。如果你公司对收派服务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则1月~7月应纳增值税=120×3%+(180×11%-15.6)=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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