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息方式决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收益【纳税筹划专家讲解】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即其公允价值(不包括支付的价款中所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时发生的利息调整实际上是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等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发生的溢价或折价。如果是溢折价购入的,则该债券当期的面值应计利息不等于当期的利息收入,所以债券的溢折价应在持有期内分期摊销,调整各期的实际利息收入,即以当期的票面应计利息减去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额或加上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额作为当期利息收入。实际业务中由于付息方式的不同。企业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的投资收益数额也不同,投资收益数额的不同必然影响着企业利润总额,所以选择不同的付息方式,是值得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


  例如,5A公司2008年1月1日支付价款10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购入B公司5年期债券,面值1250万元,票面利率4.72%,按年支付利息(即每年支付1250×4.72%=59万元),本金最后一年支付。假定A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发行方不会提前赎回,也不考虑所得税、减值损失等因素。计算实际利率r:59×(1+r)(-1次方)+59×(1+r)(-2次方)+59×(1+r)(-3次方)+59×(1+r)(-4次方)+(59+1250)×(1+r)(-5次方)=1000,由此得出r=10%(见表一)。根据以上数据,A公司有关年度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2008年1月1日购入债券: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贷记“银行存款”1000,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50。


  2008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借记“应收利息”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1,贷记“投资收益”100;借记“银行存款”59,贷记“应收利息”59。


  2009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借记“应收利息”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5,贷记“投资收益”104;借记“银行存款”59,贷记“应收利息”59。


  2010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借记“应收利息”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0,贷记“投资收益”109;借记“银行存款”59,贷记“应收利息”59。


  2011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借记“应收利息”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4,贷记“投资收益”113;借记“银行存款”59,贷记“应收利息”59。2012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借记“应收利息”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60,贷记“投资收益”119;借记“银行存款”59,贷记“应收利息”59;借记“银行存款”1250,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


  假定A公司购买的债券不是分期付息,而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且利息不是以复利计算,此时,A公司所购买的债券计算实际利率r计算如下:(59+59+59+59+59+1250)×(1+r)-5=1000,由此得出r=9.05%(见表二)。


  根据以上数据,则A公司有关年度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2008年1月1日购入债券: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贷记“银行存款”1000,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50.


  2008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31.5,贷记“投资收益”90.5.


  2009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39.69,贷记“投资收益”98.69。


  2010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8.62,贷记“投资收益”107.62。


  2011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8.36,贷记“投资收益”117.36。


  2012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本金和名义利息等: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71.83,贷记“投资收益”130.83;借记“银行存款”1545,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5=295。


  由此可见,A公司的付息方式不同,其投资收益在各期确认的金额也不同,2008年在分期付息情况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而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下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为90.5万元。比如A公司2008年实现税前利润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在两种不同的付息方式下企业的利润影响数就是100-90.5=9.5万元。同样,2009年~2012年,每年出现的差异也是相同的。但是如果企业持有的是国债,按照新旧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也就是说不管在哪种付息方式下企业的利润总额尽管不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要扣除国债利息,对企业所得税又不存在影响(对所得税没有影响的情况仅指企业只持有免税项目的债券)。通过分析,我们还发现在A公司持有该债券5年这个期间内,投资收益总金额又是相等的,都是总的现金流入量(1250+59×5)与支付的价款1000的差额,为5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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