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基本原则【税务稽查调整】

税务检查后调整账务时,应坚持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错在哪里,就在哪里纠正,从而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使调整账务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的应纳税额相一致。具体来说,税务稽查调账的原则,应区别不同年度、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其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应交税金和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


对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检查的账务调整,一般不需要计算分摊。凡查补本年度的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只需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相关的账户即可。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和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人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①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③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

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④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⑤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⑥对所得税检查的账务调整,凡查出的会计利润误差额,直接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进行调整,使错误问题得以纠正,调整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
 
贷:本年利润


企业会计错误账项需要调减利润的,则做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有关科目


此外,在所得税检查中,由于永久性差异而补缴的查补所得税款,只调整“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对相关项目不作调整。对属于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只调整“所得税”、“递延税款”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即: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或贷记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以前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属于以前年度的错漏问题,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进行调整,一般在当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及相关的对应科目进行调整。若检查期和结算期之间时间间隔较长的,可直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相关的对应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可不再调整,以不影响当年的营业利润。对查补(退)的以前年度增值税,为不致混淆当年度的欠税和留抵税额,应直接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调整。


例:假设年度决算后,查获山泉酒厂上年11月份销售粮食白酒20吨,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计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4 000元,该批产品成本价140 000元,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5%,企业记账为: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库存商品 234 000


从本例不难看出,企业外销售粮食白酒未作销售处理,以价税合计金额直接冲减库存商品,既漏记了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又多冲减了库存商品成本,影响所得税的正确计算和缴纳。因上述错漏是在企业年度决算后检查发现的,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均已结平,就不能再在本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账户上反映。因此,应作调整为:


借:库存商品84 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4 000
  
      ——应交消费税 50 000


借:所得税 3 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 300


这样调账,既跨越了过渡性及经营性收入类账户,又调实了延续性账户“库存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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