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针对违法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税务稽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于违背上述第(一)条规定,将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无论是本年度或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税,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对于违背上述第(二)至(六)条规定,将购进材料、物资改变用途,非常损耗或者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而又未作进项税转出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发生的,均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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