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销售公司降税 白酒企业需提防三方面涉税风险【税务稽查风险预警】

  酒类生产企业进行消费税筹划,通常做法是另设销售单位,按出厂价销给销售单位,再加价对外销售,通过价格转移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这一新的管理规定,无疑压缩了酒类生产企业的筹划空间。因而,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风险:


  一是要及时填报相关价格信息。尽管办法规定白酒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才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但这并不等于说70%以上的就“事不关己”。办法第四条规定,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是针对所有白酒生产企业的要求。如果没有及时填报,则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如果这样,消费税额将会大增,设立销售单位不仅不能减轻纳税负担,反而会增加企业的开支。


  二是正确申报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核定,核定依据主要是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价格的调整幅度通常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50%~70%。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为60%~70%。假设某品牌白酒销给销售单位的价格是240元/公斤,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为600元/公斤,如果申报最低计税价格为420元/公斤(即对外销售价的70%),则达到了最低计税价的上限,企业当然不划算。但若申报最低计税价格为208元/公斤,则不到对外销售价格的50%,在税务机关肯定通不过,会给税务机关留下企业不够诚信的不良印象。如果申报最低计税价格为360元/公斤,估计就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总之,申报最低计税价格时,既要考虑最大限度保留企业的利润空间,又要换位思考,让税务机关能够接受。


  三是价格调整要把握好幅度和节奏。办法出台后,许多企业迫不及待地提高白酒销售价格,把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尽管税负转嫁是筹划办法之一,但这种作法宜慎重。办法第十条规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如果提价太频繁,反复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纳税筹划就没有稳定性,对企业是相当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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