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如何调整【税务稽查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中规定:首先测算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据此调整纳税人今年7-12月各月(季)的申报预缴额。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今年9-12月份申报各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预缴额。其中,9月份预缴申报时,应一并计算7、8月份的调减额,从9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在今年以后各月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直至完全冲抵;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同时规定,本年度结束后,应将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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