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税务稽查调账检查制的几点意见【税务稽查调整】

调账检查制是税务机关针对被查对象采取调取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在实践工作中,大家对税务稽查实行调账检查制的看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对调账检查制的实施范围、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制定统一的规定,在此提出几点意见。


  一、 实施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前者是法规,后者是规章。因此,稽查部门在各类稽查中应着重于选案环节,收集整理案源并加以分析,凡是发现有关纳税人涉税违法违规线索和问题的,实施稽查中都应采取调账检查制,同时要做到快速反应、快速出击,以及时查清违法事实,也为无法查清问题需要进一步实地检查做好准备。也就是说,稽查部门实行调账检查制不能以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分类来实施,而是根据案源的具体情况来定。


  二、操作方法


  (一)法律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二)具体做法:稽查部门将选出的案源计划,由其综合科报送县以上税务局办公室或法制机构备案,由办公室或法制机构统一办理调取账簿资料手续,并在相关文书上加盖印章后反馈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下户进点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资料。稽查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应将调取账簿资料文书及时归档装订立卷。


  三、注意事项


  (一)稽查部门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不仅要调取纸质资料,还要调取电脑机内资料。


  (二)稽查部门不宜采取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账而后下达调取账簿资料手续的检查方式,更不能事后补办调取账簿资料手续。


  (三)稽查人员应仔细清点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核对并填写准确的数量和份数,避免在调账和退账时出现差误。


  (四)稽查部门应设立专门场所进行调账检查工作。


  (五)稽查部门应注意调账后的账簿资料保管工作,要专柜置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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