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调帐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税务稽查调整】

调帐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利。实践证明,对纳税人实施调帐检查,不仅有利于解决一级稽查模式下稽查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减少稽查人员途中往返奔波时间;而且有效地促进税企双方的廉政建设,避免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同时可以排除到户检查可能遇到的阻力和干扰。为了体现调帐检查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在实施调帐检查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选择调帐检查的对象。存在下列情况可选择调帐检查:一是群众举报有涉嫌偷税的,经初查确有税收违章的,且涉及几个会计年度的;二是地处偏远地区,纳税意识差,纳税人对检查有明显抵触情绪的;三是纳税人帐务不规范、核算不健全,一时难以查清的;四是检查时间相对较长,必需经外调取证或有关证据需有权机关作权威鉴定的。


确定调帐形式。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采取自行送达帐簿和直接到户调帐二种形式。对交通方便,但帐目混乱、检查难度大,费时较长的纳税人可下达《调帐通知书》,由企业自行送达;对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检查时易受阻力和干扰的,可由税务机关派人到户直接调帐。

  严格调帐检查程序。调帐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6条规定实施,对检查期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等资料,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才能将其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且向其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对当年度帐簿等资料,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洲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才能将其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并开付清单。


  正确使用各类文书。调帐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极强的稽查活动,实施调帐检查必须正确使用各类稽查文书,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帐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等,并按规定由被查对象盖章、签字,以保证稽查文书的法律效力,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行调帐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调帐后,检查人员可不受外界干扰,集中精力,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核对每笔经济业务真实与否和帐务处理正确与否,同时对检查中的疑点,如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帐面期末库存数量,可采取实地盘库、查询有关人员等实地检查方式,核实帐实是否一致,确保检查的深度和质量,体现打击型稽查的威慑力。



简化报税流程、避免“多缴,少缴”等税务风险,就用金蝶KIS理税王
提高财税管理工作效率、避免手工误差 ,
金蝶KIS财税王迷你版 帮你忙!

更多有关税务登记内容请访问:税务登记流程_税务登记证查询【专题】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实施调帐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税务稽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