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实务】

某德国服装厂A对某名牌服装拥有商标权,国内某一服装制造商B欲从A处进口该服装并在国内销售,同时A与B就该服装的商标权签定了一份独立的商标许可协议,双方约定B必须向A支付商标使用费后才可获得使用附着在该服装上的商标权,该笔商标使用费用是否应计入进口的服装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第三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进口货物有关;(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附有商标的进口货物;(二)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转售的进口货物;(三)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转售的货物。B从A处直接进口含商标权的服装,因此该笔商标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同时由于A与B之间签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只有B支付了商标使用费才可获得使用附着在该服装上的商标权,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因此该笔商标使用费应计入进口服装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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