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重新贴标对外销售是否交纳消费税? 【消费税实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符合上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收回后再重新贴标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应纳消费税,但委托加工时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简化报税流程、避免“多缴,少缴”等税务风险,就用金蝶KIS理税王
提高财税管理工作效率、避免手工误差 ,
金蝶KIS财税王迷你版 帮你忙!

更多有关税务登记内容请访问:税务登记流程_税务登记证查询【专题】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重新贴标对外销售是否交纳消费税? 【消费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