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申请涉税申请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视损失的类型在规定的时限内填报《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纳税人财产损失申请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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