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接受投资转入货物、接受捐赠转入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进口货物等,都会涉及到进项税额的核算。如果货物或 应税劳务又转移给下一轮消费者,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如果货物或劳务没有继续转移,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应当转出。为此,在“应交税费——应 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进项税额”专栏在借方设置,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在货方设置,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由企业负担的 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接受投资转入或捐赠转入货物时,应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 “物资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货记“应付账 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如果退回所购货物,用红字冲销原进项税额。

  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惯例是可以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予以抵扣。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 存款”等科目。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货物转移时,转嫁给下一轮消费者。因此也可以将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的抵扣,其核算与国内采购基本相同。

  (2)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将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 予以抵消;另一种是纳税人将用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将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进 项税额转出”的形式予以抵消。如果进项税额无法准确核定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发生非正常损失或应税项目改变用途,原购进、自产或 委托加工的货物不能实现销售,不能形成销项税额,原接受的进项税额不能再转嫁出去,进项税额也就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因此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转出。非 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与财产价值一起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改变用途的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用途分别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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