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涉及到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也会涉及到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销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专栏。

  (1)正常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正常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对外通过商品交易行为形成的销售和对外提供劳 务。对于这类业务,一般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款,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如果销售实现后,又发生退货,在办理退货手续时,也应调整相应的税款。

  (2)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包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作为资产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无偿赠 送给他人;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业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用于建造固定资产时,建造的固定资产为最终消费,应纳的增 值税款属于资本性支出,应记入资产的价值,故应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股东或投 资者为最终消费者,应负担应纳税款,故应借记“应付利润”,“应付股利”等科目;无偿赠送给他人时,应纳增值税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总之,视同销售业 务发生的应纳税款应转嫁给消费者,借记有关科目;同时将不含税价格贷记有关的收入科目,将应纳税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此外,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时,不论是否单独计价,都按正常销售货物进行处理。如果包装物不作为销售,而是随销售货物一起出租,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不计算交纳增值税,但逾期未归还包装物而暂收的押金,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混合销售行为主要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附带提供运输服务,并取得运输收入。对于这类销售行为,税法要求附带收入与其主营业务收入一起,缴纳增值税。其核算与前述正常业务的处理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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