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分公司的印花税问题

问: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的购货单、订货单,以及分公司与非总公司的法人公司间的购销合同、订货单等,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文件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的规定: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据此,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的购货单、订货单应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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