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直接从事的储蓄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问:邮政与邮政储蓄业务现已分开,但在乡镇这两项业务还没有分开。财税〔2009〕7号文件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那么,对邮政企业直接从事的储蓄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这里免征营业税的收入是指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而对邮政企业直接从事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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