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支付地在境内,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现需要在国外建设一个600MW 超临界燃煤机组电站工程,业主方:为外国一家公司,甲方:为中国一家设备进出口单位,甲方与业主签署了总承包合同,因甲方不具备施工能力,故选定我公司作为乙方承担该项国外电站建设安装施工任务,我公司未在国外成立公司,甲乙双方鉴定了该项国外电站建设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在国内用人民币方式结算,甲方支付我公司工程款时,需要我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可是我公司在开发票时,我公司所在地的地税局让先缴纳营业税,否则不给开发票,请问我公司承揽的是国外工程,劳务发生地在境外,虽然甲乙方是国内公司,支付地在境内,是否不应该缴营业税,地税局可否开具免税的建安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企业分包国外电站建设安装发生地在境外劳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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