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一、“甲供材料”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

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

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南京地税咨询热线认为,施工企业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只需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简言之,就是“全额缴税、差额开票”。此种操作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建设单位虚列成本的行为发生,缓解“甲供材料”纳税征收管理的混乱情况,值得肯定推广。

问题在于,施工企业全额缴税由谁来监管。单靠税务部门的有限力量,监管效果不可能令人十分满意的。如果出了问题,问责建设单位,也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建设单位不是国家税务机关,无权对施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2006126,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一份《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值得各地税务机关在“甲供材料”纳税征管中借鉴参考。该通知规定,“工程施工方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施工方在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料、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在项目清算结束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

但上述规定仍然不能对“甲供材料”纳税进行最有效的管理。由于很多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仍以上例为例,如果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了400万元建安发票而没有缴清1000万元对应的税金,建设单位是无法查知的,税务机关事后获知情况后再去追缴税款是很麻烦的。因此我们建议,税务机关应当发文明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尾款时,除取得施工单位提供的建安发票外,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给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方准支付工程款。”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是在施工单位结清项目税款后税务机关出具的,做出上述规定就可有效堵塞施工单位逃避“甲供材料”税款的漏洞。而且,有了税务机关的正式文件,建设单位也可获得协助税务机关监督施工单位全额缴税的权力,厘清“甲供材料”纳税征管各方的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包括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不再纳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此规定是对从事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而不是对营业税实施细则的否定。

四、建设单位的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本文所举的例子为例,假设这是一项桩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桩基工程600万元;贷:预付账款-××材料供应商600万元。”根据施工企业提供的建安发票,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桩基工程400万元;贷:预付账款-××施工企业400万元。”

五、基层税务机关在“甲供材料”征管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是很不规范的。仍以本文所举的例子为例,他们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材料款时用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入材料账,施工单位领用材料时作为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最后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全额工程发票,建设单位据此出成本。施工企业以材料供应商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发票原件作为成本,以全额工程款作为收入。

首先,材料供应商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发票是以建设单位为抬头的,施工单位据此列支成本在法律上存在瑕疵。其次,“甲供材料”施工单位列为成本后,将产生对应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再有,施工单位以全额发票列为收入后,将产生“甲供材料”对应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收取。

正是由于基层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会产生上述问题,所以我们说它时很不规范的。或许有人认为施工单位可以将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冲来解决难题,但问题是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发生时就不能得到对方单位的确认,对冲也不能解决源头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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