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未再就业的企业新裁人员可享受低保









 青海省人民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中提出,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




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记者从《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中了解到,2006年青海省将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并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进一步做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今年青海省计划培养1000名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2400名高级工,对600名城乡劳动者和5万名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并对2.6万人次进行通用工种的鉴定。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扩大再就业,省政府将加大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均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对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鼓励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据了解,有关部门今年将继续改进就业服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来源: 西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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