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市低保失业人员可享受优惠政策

记者从省人劳厅获悉,海南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并扩大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在国家指定的范围基础上增加了三类人员,包括县以上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不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相应扶持政策。
  据了解,除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扩大外,我省还提高了小额担保贷款的的额度,由国家指定的2万元增加到3万元,在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上,我省在国家指定范围基础上增加了毕业半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规定这部分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每个工种收费标准的80%进行补贴。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对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并申请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标准为其缴费数额的60%。据悉, 灵活就业需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况的就业形式: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无法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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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类人可免费领优惠证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各项相应的扶持政策: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相应扶持政策:包括县以上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不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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