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十项措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今年天津市将新增就业2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7%。为了让28万个岗位有着落,今年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要做实六件事。
   
    企业是扩大就业减少失业的重要载体。为鼓励企业通过改革发展吸纳就业,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从十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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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鼓励优势企业增产扩能,吸纳就业。今年要紧紧围绕本市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冶金、生物制药、新能源、石油化工等六大支柱行业的发展,通过与企业建立岗位开发联盟、开展岗位供需对接活动等措施,畅通就业渠道。鼓励优势企业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今年全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要发展到100家,施训能力达到5000人。每个集团总公司都要建立1-2家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提高新生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实践能力,实现素质就业。


  2、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发展辅业,安置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各集团总公司要妥善处理辅业安置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少于三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转换职工身份,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不短于三年,保持就业岗位的稳定。


  3、鼓励工业东移企业利用原有场地、设备组织起来就业。准备实施东移的企业,要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提前制订职工分流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既要保证企业东移计划顺利实施,又要使各类人员得到合理安置。


  4、鼓励改制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对富余职工经过转岗培训予以安置的,给予培训费补贴;对被裁减人员在行业内安置的,给予大龄就业补贴。鼓励职工以经济补偿金形式投资入股,做到经营机制和职工身份双置换,实现企业改制不减员,职工转换身份再就业。


  5、鼓励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减少裁员,稳定就业。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且两年以上未裁员企业,开展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稳定就业的,根据其连续两年培训职工人数和支付的培训费用,给予在职培训费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3;通过内部转岗培训等形式自行消化富余人员的,给予转岗培训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3。


  6、鼓励特困企业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安置全部职工。实施困难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职工问题。前提是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职工,规范劳动关系,决不能简单地把职工推向社会。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针对六类人群兑现相应政策,搞好职工安置。


  7、鼓励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给予养老、失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自今年1月1日起增加医疗保险补贴。同时,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劳务派遣组织可认定为服务型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础上,每招用一人给予5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实行产业化运作的劳务派遣组织,根据招用人数和签订合同情况,给予15万元至20万元奖励。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劳动合同期限内,非生产经营性和职工个人过错原因,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对进入社区的商业企业和新开办的生鲜食品超市,可认定为商贸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生鲜食品超市还可以享受不超过10万元的再就业商贸街政策。


  8、鼓励非服务型企业吸纳大龄下岗失业人员。非服务型企业招用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由每招用一人补贴1200元调整到3000元。这项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女35岁以上、男45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所招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9、鼓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根据新政策规定,这两类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自今年开始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根据银行贷款有关规定,由银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


  10、鼓励和规范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发展,托底安置就业弱势群体。今年要重点发展园林绿化、卫生保洁、物业管理类的公益性公司,着重安排“4050”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来源: 天津市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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