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从2006年开始,福建省城镇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也将纳入福建省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享受到就业培训、贴息贷款等多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将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省政府日前下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5号




文件”)对福建省今年就业工作的重点做出说明。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就业保障处丁处长告诉记者,国务院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福建省把城镇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优惠范围是针对福建就业实际的举措,这也使得福建省享受国家就业优惠政策的范围将比其他省市更广。


  同时,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及其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见习等相应扶持政策。


  根据“5号文件”,福建省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优惠政策有效期为3年,即优惠政策最迟可享受到2010年。各级政府还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统筹就业的其他政策。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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