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决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科技成果转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为现实生产力,是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措施,是科技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级领导要提高对搞好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的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具有使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形成规模经济。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是:有利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本地资源;有利于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依法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二、认真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市科技、计划、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


  2、县(城区)、乡政府要把科技成果的转化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优先安排和扶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1)明显提高产业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2)能形成产业规模,有国内外经济竞争能力的;


  (3)合理开发利用本地资源、节能降耗、保护社会环境的;


  (4)促进粮食和甘蔗高产、优质、高效项目及菜篮子工程,加快农村和郊区经济发展的;


  (5)能形成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产业及出口创汇产品的。


  3、建立健全和发展柳州市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使之成为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场所和综合技术商场;鼓励其他技术贸易机构依法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4、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农业技术人员到郊、县农村推广农业技术,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研究和推广农业优良品种,可以从受益单位或受益人中获得相应的补偿。


  5、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所取得具有使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在两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可在我市将该项成果转化,并享受有协议规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6,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和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其社会化服务所得收入除有约定之外,80%用于更新和改善试验装备和条件,20%用于单位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分配。


  7、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试产、试销上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三、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筹措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保证科技成果转化需要。


  2、市、县(城区)政府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经费投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3、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的15%以上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农业发展经费,应有20%以上用于菜篮子工程、粮食、甘蔗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各级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主要用于:


  (1)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科技成果转化的补贴;


  (2)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基地、示范性生产线建设的专项资金;


  (3)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贴息;


  (4)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


  5、银行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贷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6、市财政拨给开办费,建立柳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加速我市常设技术市场的建设,使该市场成为能经常性开展技术洽谈、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技术引进、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信息资料服务和企业诊断等业务的场所,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7、采取多种方法和形式促进人才的引进和技术交流,加强同全国各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多层次联系,形成各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建立产学研结合发展专项资金,促使更多的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8、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生产的新产品,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认真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的技术权益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法由合同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条款执行。


  2、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合作各方应订立保守技术秘密协议,并严格按协议执行。技术交易场所和技术中介机构的当事人都负有技术保密义务和责任。


  3、企业事业单位要订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并要求全体职工遵守。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在职或离、退职后两年内应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


  4、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从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和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5、单位独立开发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受益单位应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净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该项成果完成人员和转化的人员。


  6、对在我市实施科技项目,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负责人,按照柳发(1995)63号文给予科技成果转化特别奖励。


  五、加强法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健康发展


  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及各类广告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制作和刊播虚假的科技成果、科技信息文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成果,禁止转化:


  (1)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或者已限期淘汰的技术成果;


  (2)污染工业环境、生态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技术成果;


  (3)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健康的技术成果。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照法定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证书的、诈骗钱财的、非法牟利的责令其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的结果和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利用权势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柳州市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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