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救助的若干规定》









残疾人是社会上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享有宪法规定的社会物质帮助权。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关心残疾人福祉,是各级党委、政府的神圣职责。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救助对象:本区范围内持有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的残疾人(不包括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二、救助内容:


  (一)生活保障


  (1)实施残疾人”安居工程”。对无房、危房的特困残疾人由区、乡、村统一组织实施,进行资金补助(已纳入移民搬迁和其他政府改造的除外)。无房或危房需要新建或拆建的计算标准:1-2人按20平方,3人以上按40平方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造价参照每平方米350元。补贴标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对西部贫困乡镇(宁溪、富山、上郑、屿头、平田、上洋、茅畲)实行100%补贴;对欠发达乡镇(北洋、头陀、沙埠)实行80%的补贴;对发达乡、镇、街道(东城、南城、西城、北城、澄江、新前、江口、院桥、高桥)实行60%的补贴,其余部分由乡镇、街道、村居及亲属多方筹措。危房修理户1-2人按20平方补贴2000元,3人以上按40平方补贴3000元。在原址重建或迁建新址的,区以下规费一律减免。乡镇(街道)、村协调落实好宅基地,区残联做好检查指导。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行特别护理补助。补助标准:三无对象生活不能自理者,按贫困乡镇、欠发达乡镇、发达乡镇(街道)分别给予每月140元、160元、180元的特别护理补助;贫困户生活不能自理者按贫困乡镇、欠发达乡镇、发达乡镇(街道)分别给予每月100元、110元、120元特别护理补助;其他生活不能自理者统一按每月50元实行补助(享受医疗保险者除外)。


  (3)对残疾人因重大疾病、灾害等意外造成残疾人家庭极度贫困的视其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


  (二)、教育救助


  为帮助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子女顺利完成义务教育和接受高等教育,在落实残疾学生、特困残疾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就学的同时,对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子女实行教育救助,给予残疾学生补助每学年1000元、在外地特教学校就学的残疾学生补助每学年12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每学年600元的教育救助。鼓励残疾学生立志成才,对被大中院校考试录取的残疾学生,给予中专(高中)每学年1200元、大专以上每学年2000元的教育救助。对贫困残疾人子女考取大中专院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中专(高中)600元、大专1000元、本科1500元。


  (三)、医疗康复


  积极鼓励残疾人开展各种功能性康复。贫困残疾人实行肢体矫治手术给予20%-50%的补助;脑瘫等其他功能性患者进行康复训练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积极引导和帮助广大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对部分特困残疾人实行医疗卡救助。


  (四)、就业扶持


  积极推荐介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各种形式的自谋职业。对农村残疾人种、养殖扶贫基地、示范户分别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助。达到市残疾人种养示范基地标准给予10000-25000元扶持补助,达到区残疾人种养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5000-10000元扶持。残疾人种养示范户给予1000-5000元扶持,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个体工商户凭新办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且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元扶持补助。继续实行扶贫贷款贴息。


  三、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村居出具证明,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报区残联汇总审定,由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发放。


  四、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残联



 

来源: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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