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1日,我们终于见到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最后版本。《条例》共8章133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去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尽管该法奠定了“两税合一”的基调,但是企业的焦虑并没有就此尘埃落定。根据新税法,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所适用的税率、抵扣标准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但是,具体如何操作?新法对外资还有没有吸引力?对企业具有怎样的产业导向?能否处理长期存在的避税顽疾?《条例》细化了新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关注的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关注一:税率“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明年我们公司到底适用什么税率,我们的税负到底会调整到多少?哪些企业能得到优惠?”2007年12月11日,江苏一家民营企业的钟老板对本刊记者说,而这个问题也正是大部分企业的困惑所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将实行3种税率:25%的普通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低档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则一律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针对此条,《条例》对企业普遍关注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
可享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具体领域范围和认定管理办法仍未确定,将由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根据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的评价,“这些规定将给中小企业带来更大的利好,同时也会给上海、广东等引进外资较多的地区带来一些压力。但是在国际上进行横向比较,25%的税率仍处于中低水平,对外资来说仍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关注二:税前扣除接受记者采访的企业认为,除了税率,税前抵扣标准的变更对企业影响也很大,这些变更给国内许多企业带来了福音。
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作出了统一规范,允许对企业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成本支出予以税前据实扣除。《条例》则对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及标准予以明确。
《条例》规定: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并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继续维持对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原扣除标准;另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