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以急件的形式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对2009年3月20日开始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也就是《认定办法》的部分条款的执行口径做出了明确。
1、判定身份标准的销售额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
通知明确,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王骏提醒纳税人注意,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但是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则依然需纳入所属期间销售额。
2、未取得收入的月份也要连续计算经营期。
通知明确,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3、其他个人只限自然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通知明确,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4、非企业性地位范围明确。
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涵盖地位和个人。单位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通知明确,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5、对认定办法中“不经常”概念的诠释
通知明确,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6、申报期的定义
通知明确,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7、必须明示资格确认时间
通知明确,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8、必须明示认定或者不认定的法律后果
通知明确,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还规定,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9、会计从业资格证明的法律效力
在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先取得办税人员资格再办理相关纳税事务。这是不符合上位法精神的。本次通知明确,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本次通知要求,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王骏指出,各省税务机关会根据总局指示及时按照《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并报总局备案。未确定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10、新开业纳税人的定义
考虑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修订时已经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另一方面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本次通知明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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