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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发第9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有八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二是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三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和级距,扩大中低税率级距。四是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五是设立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实行专项附加扣除。六是增加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依法做出的反避税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七是规范社会综合治税。对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实行税收前置。八是优化纳税申报方式。另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二、新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财税〔2018〕84号印发),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执行。在执行中,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请应急管理部,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三、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设备器具扣除有关执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就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有关执行问题。一是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二是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三是单位价值,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四是购进时点确认,以非分期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分期赊销方式购进的按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选择一次性扣除的,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将优惠资料留存备查。
 
  四、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科技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延长有关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就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一是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二是企业按资格证书(或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有效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三是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和2018年45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税务检查证管理有了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自《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省税务局应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内及时完善、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税务检查证互联网验证服务。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范部分稽查内部文书。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税总发〔2018〕133号印发),明确《指定管辖申请》和《指定管辖决定书》书样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实行唯一识别码管理。国家税务总印发《关于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8〕129号),制定了税务机构代码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税务机构代码采用层次编码法,共分6层,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层1位数字,表示税务机构类别(0-国家税务总局, 1-省级及以下税务机构),其后每2位数字为1层,分别表示省、地市、区县、乡镇、股级。税务人员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法,共3段,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1位“税务人员类型标志”、2位“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和8位数字顺序码。其中第1位,国家税务总局人员使用数字“0”,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使用“1”、“2”、“5”。税务机构代码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主要内容。每个税务机构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经确定不再改变,不受行政区划代码调整、新增税务机构、撤销税务机构等情况影响。税务人员代码一人一码,一经赋码使用,本省范围内保持固定不变。跨省调动的,可以重新赋码。
 
  八、国家税务总局十项措施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461号),切实解决办税痛点堵点,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一是扩大税收营商环境试点范围。再确定12省(区、市)税务局作为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二是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实现“四个统一”。三是压缩房地产交易办税时间。力争2018年底前试点单位实现房地产交易、办税、办证资料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一次认证,提升办事效率,压缩房地产交易办理时间。四是推进首次申领发票1日办结。试点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的时间再压缩至1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五是推行个体工商户承诺制税务注销。对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无欠税(罚款)记录等事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由其业主出具承担未尽税收事项清缴义务的承诺书,税务注销即时办结。六是实行纳税人网上自主更正申报。各税种申报数据均可进行网上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七是推进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开放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接口,2018年底前在通信、银行等行业,以及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增值税、连锁经营的企业实现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八是简化税务迁移、注销流程。九是限时解决办税堵点问题。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问题,建立责任清单,限时解决,对账销号。十是建立暗访、追责机制。2018年9月底前,建立窗口单位办税问题处理机制和追责机制,持续提升税务系统窗口服务质量和效率。
 
  九、2018年11月20日前全国一般纳税人登记可网上办理。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全国推广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的通知》(税总函〔2018〕430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8年11月20日前,按照本通知和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有关要求,实现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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