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读|再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笔记:
 
  1、注意“证明”二字,本条可以简化为:税前扣除凭证是   证明    的各类凭证。从证据学角度看,税前扣除凭证就是证据,只是证明的对象笔记特别而已。
 
  2、“税前扣除凭证”的证明对象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
 
  3、“税前扣除凭证”的“证明时间”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4、“税前扣除凭证”的证明结果是:可以据以税前扣除。
 
  5、小结:税前扣除凭证可说是《企业所得税法》角度的“证据法”,为混乱的税前扣除实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操作指南!)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笔记:
 
  1、税前扣除凭证也要遵循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支出实际发生。此处的支出实际发生,本人保留意见。去赊购原材料,取得发票且已经计入成本,后卖方不要钱了。我方不能税前扣除?债务豁免计入其他收入,此前的采购成本不能税前扣除有些霸道了吧?
 
  3、合法性=凭证的形式、来源合乎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这里用了一个稍显广义的合法,即不是通常的法律就是指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立法性文件。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包括部门规章吗?从此句的前后文来看,应不包括税务总局令在内的部门规章。此处是文件起草不周还是无奈之举?
 
  4、关联性=相关联+证明力,关联性是证据的三性之一,再强调下证明力,有无必要?
 
  5、小结:不管怎样,税前扣除凭证的评价原则就是证据的三性,真实、合法、关联!)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笔记:要想扣除相关支出,必须有税前扣除凭证)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截止时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笔记:仅有税前扣除凭证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关资料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比如说发票是税前扣除凭证,但没有相关合同、付款记录等,有可能就是买的发票、甚至假的发票)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笔记:
 
  1、内部凭证的定义。
 
  2、提醒注意,内部凭证是依据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制和使用的,不是依据税法规定填制)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笔记:
 
  1、外部凭证的定义。
 
  2、外部凭证=发生经营活动或其他事项+来源于其他单位或个人。
 
  3、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笔记:境内发生的支出分情况
 
  1、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
 
  2、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税前扣除凭证又包括1)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
 
  2)收款凭证,应为常说的收款收据。如果是收款收款应包括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内部凭证是啥?付款方自制的付款凭证?还是?从第八条的规定来看,应为付款方自制的付款单据)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笔记:起征点详见36号文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比如土地出让时,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就是财政票据)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分情况:
 
  1、对方为单位的,对方开具外部凭证=税前扣除凭证;2、对方为个人的,以付款方自制的内部凭证=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比如并购重组时,打包出售资产,不征增值税,但总局规定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些发票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凭证多样:
 
  1、发票
 
  或者2、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都可以。因为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正规的格式发票,仅有购物小票之类的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不合规肯定不能税前扣除了,不需要解释!)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
 
  1、这条规定,应该说的是当时未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后续可以补、换。
 
  2、补换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截止时间: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笔记:这条很务实,不甩锅。补换过程中对方注销、撤销、吊销、非正常户了,怎么办?凭下列资料证明,也可以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笔记:原因的证明资料,不能凭口说,得有证据)(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笔记:有协议、合同)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笔记: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包括什么?光说自己是微信转账,但连个转账记录都不打印出来,怎么证明自己转账了?)(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笔记:运输证明资料,包括运输合同、发票之类的吧。但是实务中,可能是网上下单,来人直接拉走,也不给发票。怎办?其实很好办,手机截图打印出来啊)(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笔记:货物入库、出库的相关证明,验收单、签收单等)(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笔记: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资料,具体包括什么其他资料,根据情况来定。)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笔记:前三项为必备资料,没合同协议怎么办?有可能是口头协议啊,不管多大的金额,都可以君子一言,拿不出书面协议怎么办?那就拿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有口头协议,比如说微信截图、邮件截图、甚至录音。不能太死板啊!是证明资料,有证明过程就好了)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笔记:
 
  1、很人性的规定,但是是否意味着没被税局发现就可以不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2、总之,还会给您一个悔过机会,60天内去补开、换)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笔记:60天内未能补开、换且不能依据14条规定取得相关资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笔记:
 
  1、时间点:税局没发现+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2、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3、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4、小结:
 
  1)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
 
  1、此处的分割单应为什么样子?在总局明确之前,个人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附件所列分割单自行制作分割单。
 
  2、反避税无处不在: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目测大多数都会向采取分摊方式上“靠拢”,这个规定有些会被滥用的节奏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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